請問有租賃不點交的法拍有租賃不破的保障是指得標人必須承受先前的租約條款包括租金,押金與所有查封之前已簽訂的租約內容需要重新打契約還是原來契約可以一直規範到租期滿為止到時租期滿可以退押金或是提早終止契約可以以2個月押金抵租金嗎謝謝
98年9月10日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自住,惟據債務人99年1月14日具狀稱:系爭建物現出租予第三人XXX,租期自95年6月10日起至115年6月9日止,租金每月2,2000元。上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依法除去,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合約未經法院公證!!結局通常如上~但可與得標者商談合理搬遷費用!!!如果談不攏約可以續住1~3個月(看書記官作業速度!然後就是強制點交)前提為此件是否點交案件!!!
理論上不可用押金抵租金, 兩者性質不同.但實務上還是有發生房客在解約時用押金抵租金.提早解約, 大都會被罰.看雙方當初的約定, 我都只罰房客1個月.cherie123 wrote:或是提早終止契約可以以2個月押金抵租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