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DPA wrote:
公寓大廈停車位沒有什麼獨立產權...(恕刪)
嘿嘿, 我看到有人有2張產權耶. 1張是車位的, 1張是建物的, 先不管持分多少, 這不叫做獨立產權叫甚麼?
不信, 問仲介就知道.
此外, 如果1棟建築物(透天)只蓋在1個地號(土地), 該地號也沒有第2棟建築物並100%歸1人持有, 這才是100%所有權, 你愛怎麼樣都可以. 其他管你是2樓、3樓、7樓華廈、12樓大樓、集合式住宅有第2人以上共有, 它的產權一定有共同持分的公設, 這時間就需要成立管委會、規約來約束所有權人的權益.
joy0325 wrote:
只要社區規約未就約定專用之車位如何使用限制,車位之專用人可以完全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之干..........
這樣子的話法還是有問題。
並不是"只要社區規約有就約定專用之車位限制如何使用",就可將"車位之專用人可以完全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之干涉"之權利予以限制。
只要"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使用,就算規約有限制,不見得能限制的了住戶"車格範圍內,自可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包括停放任何車種、車數包括大型重型機車、普通重型機車、輕型機車、腳踏車,被告亦不得干涉"之權利。
另外從判決書中看出,法官對於車位是否有獨立權狀,對於本案之判決是無影響的:
"系爭停車位係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所定之約定專用部分而非共用部分,又系爭停車位係建物
之特定空間,供獨立使用且未減損其價值,在物理構造上雖無獨立性,然在使用機能上則有完全之獨立性(供特定人停放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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