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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樓私人平面停車位可以放除了車之外的私人用品嗎?

借版請教一下先進~

那如果停車位的地面柏油,因年久而剝落~

維修的費用是用戶自行處理,還是管委會必須處理~

感謝~
只要社區規約未就約定專用之車位如何使用限制,車位之專用人可以完全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只要不妨礙到其他人之權益,即不應干涉其使用,所以重點是社區規約如果沒有限制使用規定,他人是不得干涉其使用的。就醬~
可以去試看看啊!
如果車位是獨立私有產權,那就是自己要處理
如果是共有專用,就是管委會要處理

你覺得呢 ?

HSDPA wrote:
公寓大廈停車位沒有什麼獨立產權...(恕刪)


嘿嘿, 我看到有人有2張產權耶. 1張是車位的, 1張是建物的, 先不管持分多少, 這不叫做獨立產權叫甚麼?
不信, 問仲介就知道.

此外, 如果1棟建築物(透天)只蓋在1個地號(土地), 該地號也沒有第2棟建築物並100%歸1人持有, 這才是100%所有權, 你愛怎麼樣都可以. 其他管你是2樓、3樓、7樓華廈、12樓大樓、集合式住宅有第2人以上共有, 它的產權一定有共同持分的公設, 這時間就需要成立管委會、規約來約束所有權人的權益.

joy0325 wrote:
只要社區規約未就約定專用之車位如何使用限制,車位之專用人可以完全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之干..........

這樣子的話法還是有問題。


並不是"只要社區規約有就約定專用之車位限制如何使用",就可將"車位之專用人可以完全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之干涉"之權利予以限制。

只要"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使用,就算規約有限制,不見得能限制的了住戶"車格範圍內,自可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包括停放任何車種、車數包括大型重型機車、普通重型機車、輕型機車、腳踏車,被告亦不得干涉"之權利。

另外從判決書中看出,法官對於車位是否有獨立權狀,對於本案之判決是無影響的:

"系爭停車位係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所定之約定專用部分而非共用部分,又系爭停車位係建物
之特定空間,供獨立使用且未減損其價值,在物理構造上雖無獨立性,然在使用機能上則有完全之獨立性(供特定人停放車輛)"
有很多人認為停車位有產權是買斷的..
就想要為所欲為...
問題是停車場在建照申請時一定是約定專用為"停車場"的用途...
若是管委會不讓你停機車腳踏車你去找他揮還算是有道理...
只要不是"車輛"都不能停到停車格中...
這個不是管委會規定的...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的...
雖然管委會無權將之移除..
但是可以報請主管機關來處理...
基本上集合式住宅出了你家大門..
就全是公共區域...都要受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住戶規約的規範...
這也是為了維護整體社區品質不得不的方法...
畢竟台灣人的公德心不靠法律是行不通的..
殺人償命,天公地道。

騎你騎到老 wrote:
嘿嘿, 我看到有人有...(恕刪)


看來是沒買過房子~
還是沒買過透天 ?
獨立權狀的寫法是怎樣的 ?
想來也不知道!

googoogoo wrote:
這樣子的話法...(恕刪)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到知識家查的
這樣只好使出大絕了.
搞一台 路上常見的 三輪腳踏車. 後面有很大置物箱的那種.

上面就可以擺雜物了.

joy0325 wrote: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到知識家查的




知識家不是法官,請看判例,本案很有可能被當為判例!!
而且我沒看到法官在本案引用該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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