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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 不能養寵物...合理嗎?

請你朋友去調當時管委會的會議紀錄
看看這一條是不是在召開區分所有權人(社區大會)的時候提出且同意的
看看有沒有所有住戶同意,或是只是管委會委員開會時所提出的
如果真的有這些,請你朋友在跟管委會調,公告,看看是不是真的有公告
就算以上成立,是不是有報請地方政府核准公告

如果以上這些有少一樣,只是委員會召開的時候提出的
那麼請你朋友安心的養
1/ 你朋友養的是貓(還好不需要去散步),管委會要有任何動作,必須先提出證明
請問,管委會要如何證明?除非踏入你朋友的家!
2/ 貓咪是屬於你朋友的物權,只有經過壟長的法律程序,才能將你朋友及貓咪踢出這個社區
3/ 如果管委會真要怎麼樣,請他們提出告訴吧!等著他們來告,會比你朋友去告他們省事多了!

有的管委會會拿著雞毛當令箭,很多人也搞不清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以任由別人說東說西的
請上網查一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雖然短短55條(大概),但是內容耐人尋味,遇到奧咖的時候,必備一本!
報紙*P2 wrote:
還沒通過,是草案而已...(恕刪)


「謝謝建議.我只是問問該如何處理...您太激動了~」

我一點也不激動

你會來問,表示你不認同「禁養」
只好舉簡單的例子讓你想想後果

這樣懂了嗎?
Formosa Trail wrote:
真不知道你在說什麼= =
有那一點跟憲法抵觸?有妨害到居住的自由嗎?
在住宅裡養寵物是憲法上所保障的那一條權利?

我想大大你誤解我的意思了,憲法保障人民有一定的自由程度,
你沒聽過有這麼一句話:在台灣只要沒說禁止的,一切都可行,
因此在制式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面雖然有訂出條文,但必須是
在有但書的前提下,另外,寵物的定義太廣了,有一些養在家裡
的小型寵物,不臭不吵也不會妨礙到左鄰右舍,完全禁止於情於
理在國人現今的社會裡也不那麼適合,畢竟我們總是情理法,情
在前理居中,萬不得已才碰法。
≡ 若知前世因 今生受的是 若知來世果 今生做的事 ≡ 嗡噠咧嘟噠咧嘟咧唆哈 ≡ 太極法印 ≡
藍喬 wrote:
養小孩也沒安靜到那去...(恕刪)

你應該是沒有小孩 才會說這樣的話
如果大樓公寓禁止養小孩
那你爸媽如果住大樓公寓
你可能就不存在了 不然就是要送給鄰居養了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法理描述, 並沒有強制規定是否可以養, 但有訂定需以大廈安寧環境衛生為原則, 管委會和住戶大會是可以制定規約另外再做細節的規定.

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三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必要時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大帥成 wrote:

你應該是沒有小孩 ...(恕刪)


其實我也認同 小孩子比貓狗還吵,
請大家發揮公德心~


報紙*P2 wrote:
朋友買了新房子.是新...(恕刪)



報請主管機關會怎麼處理 ??

當流浪貓狗撲殺?
藍喬 wrote:
養小孩也沒安靜到那去...(恕刪)


禁止養小孩 +1
我們大樓的戶數二百出頭
竟然有人把竉物帶去上健身房
帶竉物坐公設場所的沙發
又是毛又是腳印又是體味~
從此有些人根本不再去坐那些沙發!

雖然我不討厭竉物或禁養
但總是會有少部分主人當害群之馬
所以大樓目前是禁帶竉物到公設場所
目前還沒到禁養的地步

禁養就有點不太合理了
只要主人別太白目~

藍喬 wrote:
養小孩也沒安靜到那去...(恕刪)


每個人都曾經是小孩,也有可能就是其他人眼中吵鬧的死小孩。

但不見得每個人都養過寵物...

不該等同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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