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M625 wrote:
這個屬於八大行業吧查...(恕刪)
不用匿名了, 和這該死的卡拉OK比鄰而居的, 只有我這一家是正常人家百姓, 不是我陳情, 還會有誰?
我觀察過, 在那出沒的人, 大致有以下幾類....
1. 酒店或是舞小姐坐計程車帶來的客人, 哀號幾聲後就揚長而去, 通常半夜來.
2. 騎著破舊機車來的勞工朋友, 通常傍晚來, 但也最恐怖, 拿出殺豬般的蠻力, 一嚎起來....五樓都聽得到.
3. 從良的中年婦女, 看打扮就知道. 尖叫起來會讓人血壓飆升, 但午夜前會離場, 良家婦女可能不能太晚回家.
4. 自行開車來的散客, 到目前為止, 沒見過進口車, 甚至沒超過百萬的車. 如果裡頭有非比尋常的角色, 那他可真低調.
所以應該還沒發現該特別留意的, 但謹慎是好的沒錯.
之前管區警察告知, 打派出所報案電話, 他們會派人來處理. 但是打了三次後, 發覺他們已經開始不耐煩. 要我先留下姓名和聯絡電話, 再受理報案. 我是不在乎啦, 留就留嘛. 但覺得態度已經開始怪怪的. 現在改打110.
每次打電話報案, 我自己都會留下報案時間記錄.
雖然管區說: 他們也只能勸導, 而無力開罰, 但稍做研究後發現....
根據噪音管制法(97.12.03.)第六條
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1條及第72條第1項第3款規定
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別說警察無力開罰, 法令在那邊, 就看他們要不要處理.
基層警員執勤的辛勞我可以體會, 我也只能無奈的致上最高的敬意, 但法律的確賦予他們執行公權力的職責. 畢竟我們自己無權執行公權力. 如果他們無力, 那誰來保護小老百姓免於噪音的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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