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JECT D wrote:.......而她可憐的丈夫因為女方不給她零用錢,(我想他的薪水應該是直接匯入女方的戶口吧...)所以一直無法回屏東.......(恕刪) 會不會太誇張了些?沒零用錢!無法回屏東!那這警察在台北市如何過生活?即使真的是這樣,警察本人也可以變更薪資轉入帳戶啊!
建議誰出錢就登記誰費用沒有到兩倍而且可以談所有文件都需兩份也是麻煩比較麻煩會卡在貸款部份因為共同持有銀行必需對兩人都徵信況且你倆還沒結婚,講難聽一點最後會不會走進婚姻墳墓還不曉得走進去後會不會又活過來各自走出來也不可知如果擔心一方拿到產權以後XXXX, 那請保留繳款證明,證明房子你有出錢不要笨笨直接拿現金給,轉帳給另一方證明也是可以滴, 不然簽本票...呵已經有不少判例要求雙方分開時房子所有權人把錢吐出來只是法院要跑不少趟但前提是證據要收好,口說無憑哩
我將要結婚了..最近也在看房子買房子錢(自備款)大都是我出的.房子要登記誰的名子還滿傷腦筋但是我那鴨霸的女王說:要登記他的名子..我心想好啊!房子登記你的名子.貸款一胎:銀行設定.過戶時...我就跟代書說要設二胎:設我的名子嘿嘿!...萬一婚姻有閃失...不動產部分.我也有保障...PS:這樣子夫妻倆就不用同時喪失掉一些權利...不知這個方法可行嗎
我國民法親屬編第一千零四條以下為關於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共分為三種制度: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依據第一千零四條、第一千零五條之規定,夫妻得自行約定,婚姻關係中採何種財產制度,惟若未約定者,則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現行法定財產制係於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一項、第一千零十八條明定由夫妻各自所有、各自管理其財產,僅於夫妻關係結束時,產生剩餘財產分配之問題,以貫徹男女平等原則。詳言之,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一項:「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民法第一千零十八條:「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第一千三十條之一第一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個人認為,若房屋屬婚後財產,無論房子登記在誰名下,若在夫妻關係結束時,可再依法計算分配,就最終分配權來看,影響不大.(若看法有誤,也請各位先進不吝指導.)
謝 清楚了..還是花點小錢,共同持有房子 叫單純就算留收壉或是法律上是站住腳,但真有那天還要為了這事上法院 不就是踩到狗屎+跌倒..慘頭期款都是我出的,但未來的分期預計澳共同分擔加上半我名字怕讓娘家人感覺沒保障或不愛七房子蓋好後是長久的少說40-50年,婚姻的變數是呼來的多偶還沒半年就已經和他家人有些問題了
有沒有人想到去辦"預告登記"夫妻1方登記土地建物所有權人~另1方就為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這樣對大家是不是都有保障....不過雙方心理應該都不會太爽快吧http://www.taipei.gov.tw/cgi-bin/SM_themePro?page=486f02b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