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後來工務局就有解釋,能不能停,得看社區的大樓管理規約,雖然車位是你的財產但是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你有義務遵守社區大樓的規約,否則工務局會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法源請你遵守,不外乎是罰錢...
重點來啦:如果你們社區的停車場有明定一位一車,車位就僅能停一輛車(不管是汽車還是機車甚或是腳踏車..)
但如果有寫是車輛僅限停小型汽車,確實是不能停機車,不管是多少的cc數都不能停。
但是一般工務局不會主動去處理這些事,得要有人去舉發,工務局才會派人處理。
我們社區就是有人認為車位是他的想怎樣就怎樣,搞的整個社區
,他老大又四處去陳情舉發,讓工務局的承辦人疲於奔命,就把中間的關係跟管委會點清,整個社區的所有權人開會,把規約修改成一車一位且限停小型汽車,現在就等工務局的人再來處理。所以樓主先去看看大樓管理規約是怎麼寫。有區分所有權還是會有些使用上的限制。
一般情況分為三種:
1.一般公寓大樓地下室停車空間車位如另外購買,在使用執照上皆為(約定專用部份)你的
車位登記於主建物權狀共用部分且有車位編號.或另有單獨權狀(登記方式不細說了).
2.如果當初買房子,建商灌公設,導致你沒有固定車位僅有部分產權,翻一下你的建物權狀,是
否在共用部分有無登載車位編號,如果沒有那就是(共用部分),如果地下層是停車獎勵車位
另有單獨車道出入也有編定門牌那就是(專有部份約定共用部分).
3.連幢透天厝地下層共通,但地下停車位就在你家正下方且與其他車位有固定構造物區隔,則
停車位可登記為主建物,此時為(專有部分).
你的車位如屬第一種那是可以停放重機車,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5 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簡單講地下層停車空間如果標記為汽車停車位,你必須依使用執照只能停放汽車及重機(因為重機規定停放汽車停車格),不能放置雜物、機車、腳踏車等其他東西.但很多地下層停車空間會利用空間設置法定機車位(注意法定機車位是不能停重機).
第二種比較複雜,因為它是屬共用部分,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9 條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之。
一般而言,大樓規約都只規定地下層法定機車位全部禁止停放,因為機車排放廢氣實在太大.
但個人認為只要還是規定仍為停車使用,你的重機還是可停放.
如果你的車位屬上述第三種則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 條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意思就是管委會管不到你.
sibasiba wrote:
因為社區的停車位有舖止滑橡膠
如果停機車會破壞橡膠
為什麼停機車會破壞橡膠,而停汽車就不會?
alonso8767 wrote:
一般而言,大樓規約都只規定地下層法定機車位全部禁止停放,因為機車排放廢氣實在太大.
依照現在環保署的廢氣排放標準,重機排放的廢氣會四輪的轎車多嗎?這純粹是推託的理由!!
這個問題在重車論壇那邊有一樣的討論,結果就是當事人去工務局問的結果與發出來的文就是工務局根本不想理會管委會,因為目前法律上重機等同小型汽車,就算管委會訂出住戶的使用規則,也會跟更上層的法律出現衝突!
停車位放置非汽機車的問題,用消防法規處理即可,不過相關的罰鍰也會從你的社區管理費支出!但長期而言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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