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查詢道相關實例是有擔保:
https://www.appledaily.com.tw/property/20200726/6IPBIHT7IVOA3E3BSHY7LDN2ME/
民法規定售屋者必須負起瑕疵擔保責任,買賣契約不能凌駕民法之上,不論合約是否加註現況交屋,買方只要在交屋後5年內發現瑕疵,並在半年內通知前屋主,仍可依法要求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他還提到,中古屋的保固期一般0.5~1年,新成屋通常3~5年,該民眾交屋後才發現空心磚,顯然仍在保固期限範疇,當然有權要求修繕屋況。
我了解中古屋一定多少會有問題,所以才會反應在價金上,但大部分的房屋問題都是住進去一陣子才發現的,根本來不及跟賣方談在價金裡面,且民法也提及"買賣契約不能凌駕民法之上",很難去用"現況"二字去帶過吧?
買方真的不能跟賣方去要求什麼嗎?
shiki16 wrote:
原本屋況木作非常多,前屋主所有房間自己架高做地下收納,但是直到現在木作拆完後才發現整個磁磚都被當初木作的釘子釘壞了
原本以為他們的架高木地板不會傷及磁磚,但現在發現磁磚整個破損,而且是所有房間地板磁磚都有破損痕跡,不知道是否能與前屋主求償或索賠呢?
因為我不是想硬拗這筆費用,所以想請問是否有前輩遇到相關問題可以提供意見
另外若是浴室全部重新打除後的熱水管線零件需更換,權責屬於誰呢?
民法354條有但書,「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二手磁磚有破損很難減少屋價,更何況原屋地面有做木作讓地板可以正常使用;自己拆壞了當然要自己負責。
再來浴室管線點交時有不能使用嗎?若沒有的話,更換是自己的選擇,你也可以續續使用。另外提醒一點,你把浴室打除了,之後漏水就你自己負責。因為你難以證明是點交時漏水還是你敲了之後才漏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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