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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是否可以提出由住戶選擇物業

wugoson wrote:
主委人很熱心 也很親切 只要長輩都會問候
雖然形象不佳(檳榔不離口)但大概也沒人要幹
所以一直都是他 保全有換 但也差不多


大廈公寓管理條例
不允許四個主要委員可以連任兩次.
第三次就不得擔任主要委員職務
主委.副主委.財委.監委..
只要是當過主要委員兩屆
就不得再擔任四個主要委員之一..

例主委一任.財委一任
第三屆就不能擔任主委.副主委.財委.監委四個委員職務
以免發生沉痾

不過
我們社區也是由沒有產權的委員擔任主委職務
大廈公寓管理條例裡面規定..
四大委員都是要擁有產權區權所有人才能擔任..
不是租客或者是所有權人的配偶或親屬
請願取消林鄭家族的英國護照.https://reurl.cc/VaWZqQ
依據物業管理法規定是可以的,區權會所作出的權益遠大於管委會,甚至可以解散管委會重新遴選,相關辦法政府法規也都有規範,只要不牴觸政府法令沒有不行,唯記得區權會會議紀錄一定要做好、完善,相關住戶簽名字體一定要公正,免得將來如果上法院會被認定簽名無效(當然如果本人在場那就沒問題)
Smart
yaucheng11 wrote:
依據物業管理法規定是可以的,區權會所作出的權益遠大於管委會,甚至可以解散管委會重新遴選,相關辦法政府法規也都有規範,只要不牴觸政府法令沒有不行,唯記得區權會會議紀錄一定要做好、完善,相關住戶簽名字體一定要公正,免得將來如果上法院會被認定簽名無效(當然如果本人在場那就沒問題)


很難啦
我住的社區區全所有人大會的委託書...
又沒有編號.又沒有事前審核.事後審查
物業公司愛印多少是多少

要去查證的話
又可以用個資法讓你無法印證是否由本人委託

法條法規是一回事
真正能夠落實到實務上面又是另外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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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長眼 wrote:
很難啦
我住的社區區全所有人大會的委託書...
又沒有編號.又沒有事前審核.事後審查
物業公司愛印多少是多少

要去查證的話
又可以用個資法讓你無法印證是否由本人委託
你說的這種叫做有爭議的委託書,其實住戶自己可以串聯連署,然後透過法院宣告註銷物業公司的委託書甚至任何決議事項

重點是你要能夠先說服社區裡絕大多數住戶同意聯署,而且你必須要有承擔重任的魄力,因為照你所說,物業公司可能會盡一切可能破壞連署,所以連署過程要先跟同意戶達成共識,請他們在連署期限最後一天才去簽名,這樣才不會被物業公司暗中銃康
Smart
yaucheng11 wrote:
重點是你要能夠先說服社區裡絕大多數住戶同意聯署,而且你必須要有承擔重任的魄力,因為照你所說,物業公司可能會盡一切可能破壞連署,所以連署過程要先跟同意戶達成共識,請他們在連署期限最後一天才去簽名,這樣才不會被物業公司暗中銃康



都能拿得到那麼多委託書了
你還能夠跟他怎麼玩下去...

我住的社區還可以自我宣布延任
然後過期後...自我宣布續任
不用經過再次提名遴選投票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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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rus1988 wrote:
想請問上一樓說的方式(恕刪)


你知道會議程序中通常有個「臨時動議」吧!
不長眼 wrote:
大廈公寓管理條例裡面規定..
四大委員都是要擁有產權區權所有人才能擔任..(恕刪)


「公寓大廈之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這是第29條的規定!

跟你認知的剛好相反。除非規約另有規定,否則只要是「住戶」都可被推選為管理委員,甚至主委!
不長眼 wrote:
我住的社區還可以自我宣布延任
然後過期後...自我宣布續任
不用經過再次提名遴選投票選舉..(恕刪)


這就表示貴社區的住戶絕大多數都漠不關心,人家當然樂得繼續混下去!
有那麼多人數乾脆重組管委會啊!
假設認為有問題的住戶為多數,那應該就是要召開臨時區權會,由住戶們的意志直接執行命令阿。
管委會的職權也是來自於區權會的授權,如果物業真的很爛,必要的費用也得花下去召開區權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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