溜溜子 wrote:大樓有管委會應該是由管委會負責(恕刪) 你的邏輯真有趣,是公的還是私的,原來是看有沒有管委會,而不是看這東西是供某特定人使用,還是供多數人共同使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所謂「可歸責於區分所有人」解釋上應該包含「積極的行為」(如裝潢時不慎)以及「消極的不作為」(疏於維護)所導致的損壞。建築物不乏有專供某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的管線埋設在共同壁或樓地板的,如果老舊疏於維護造成漏水叫「不可歸責」,那大家的私有管線都等到老舊後再找鄰居幫忙分攤一半就好了,這樣在邏輯上合理嗎?實務上就有見解認為,即便管線埋設在共同壁或樓地板間,但如果該管線如僅由某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而其並未適當維護更新管線,導致發生漏水時,也應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修繕責任(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484號判決)。
溜溜子 wrote:就看管委會的見解了!小弟目前是二佰多戶的委員之一,如果發生在我們社區,應該是由社區負責修繕。 好社區,我也覺得管線只要在公共區域,就由管委會修繕,避免住戶敲東敲西,然後另一住戶跑來說,為什麼他在敲,你們管委會都不管,漏水,每位住戶都有可能遇到,管委會直接扛下,不見得會減少其他人的權益。
敲打公共區域跟公共區域漏水這根本是兩回事,敲打公共區域住戶有提出合理的需求本來就可以進行,管委會就可以決定了,公共區域漏水要確認責任歸屬,可歸咎責任的本來就應該由該當事人進行修繕,甚麼都不管舊進行修繕,這種用法根本就是損害其他所有權人的權益,管理費不是用在私人修繕上,管委會應該做正確的事情,至於調解委員會裡面的調解本來就不一定具有法律觀念的人在擔當,他們只負責做和事佬的腳色而已,是我會找工務局的調解委員才協調,那種的比較有法律概念的人在處理Jack 你好棒 wrote:好社區,我也覺得管線(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