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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頂樓漏水,費用住戶和管理費一人一半,這樣合理嗎?

其實本魯認為,
該條文末段縱使有但書:
「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但應不能脫離上面的規定:
「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也就是說,
就算頂樓住戶要出錢,
不應超過其共有部分之持份比例。

另外,
依樓主PO出的決議內容:
aslv wrote:
總幹事看起來像是有備而來,附上一張95年的會議記錄,報到戶數200戶,含出席委託書,超過法定人數182人,然後關於屋頂漏水維修,僅有一條臨時動議 
提案:因社區財務入不敷出,往後漏水維修,住戶需負擔維修費用5成。
決議:經住戶表決通過,管委會與頂樓住戶各負擔五成維修費用。

其決議內容若為全文的話,
並未明確指出特定住戶,
頂樓住戶只有你1戶嗎?
應該要把這一棟頂樓的所有住戶都拉來,
一起分擔這5成。
規約一人一半若成立 , 那就 .......按規約規定,針對 "維修" 的部份雙方各一半。

因為損害的原因是管委會造成,所以向過失人(管委會)提出求償相關費用,包括修繕費與裝璜損失。

有點像車禍的代位求償,保險公司先墊付賠償金後再向行為人求償。

以上個人見解.......
-------------------------------------------

住戶規約不應凌駕法律之上,與法律牴觸無效。
直覺上雙方各半的方式就有強迫霸凌的嫌疑。 可能思考一下是否有觸法的問題 ....
辣比洨腥 wrote:
其決議內容若為全文的話,
並未明確指出特定住戶,
頂樓住戶只有你1戶嗎?
應該要把這一棟頂樓的所有住戶都拉來,
一起分擔這5成。


這跟電梯文一樣

一樓該不該繳電梯保養費

你去慢慢爭,再下雨漏的還是你家,趕快一人出一半,下雨不用再擔心..
violeter1017 wrote:
你去慢慢爭,再下雨漏(恕刪)


只要可以不出錢 在漏水個八年十年都甘願 你懂什麼
貓老闆
aslv wrote:
之前的吸頂燈竟然有水(恕刪)


95年的區權會會議紀錄雖沒有明確記載投票數
但頂多只能算是作業疏失而已
且經歷這麼多年都沒有住戶針對此點提出異議
真想要靠此瑕疵翻案基本上很難

建議可再查一下民法799-1條第三項第四項看看有沒有可以發揮的空間
(民法賦予社區住戶的反霸凌條款)
否則就是只能將此議案再次提到區權會上重新表決並尋求住戶支持
但翻案機會也不高就是了
鐵牛CEO wrote:
五成喔我這只負責一次(恕刪)


有同社區的住戶,十年來陸續修了好幾次(之前施作廠商是管委會介紹的,超級爛),每次都是各半各半的出,他們現在只希望能夠一次處理好就好

報價就是整個樓頂重刷漆啊,但隔熱磚下面是否有積水,也不會挖起來查看....


辣比洨腥 wrote:
總幹事??
有找主委...(恕刪)


總幹事的態度讓我蠻不爽,打算再多累積幾次,要直接去跟物業總公司反應,領薪水的還這樣真的很機掰


me5888 wrote:
跟他說

費用全出
...(恕刪)


蓋鐵皮違法了啦


zzlzz wrote:
頂樓住戶的權益竟然交...(恕刪)


法規有一項是這樣規定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行使表決權有何特別限制?
答: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二項之規定,「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表決權之計算,採出席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但為期保護佔有比例較少的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故規定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或住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亦不予計算。

看起來並不是真的多數決,只是這條看起來好難懂,要問看看法律人士了...


jackx0117 wrote:
白紙黑字,沒有問題
...(恕刪)


沒寫到詳細投票人數,這看起來有爭議啦
sking17 wrote:
問題在於社區基金不足...(恕刪)


當時不足,現在很足...當然是可以自己先修啊,費用拿不到,就是走法律途徑了


電光老騎士 wrote:
從第十條第二項的文字...(恕刪)


我也是覺得那段的文字結構解釋,有爭議,去查詢過往的法院判例,都是管委會輸了,所以其實都是管委會的人搞不清楚法律條文,在那亂稿啊。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雖然第十條有一個「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但後面接著有

第十一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再壓著這一條

第三十七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看起來就是決議的內容是不得違反法規。


看起來只能各種手段都一起出手了
oh I am here!我的小親親
yu928 wrote:
民法799-1條第三項第四項


查看民法第一條就直接說明了

民法
第 799 條
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一部者,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推定為各所有人之共有。其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所有部分之價值分擔之。


區權會上要調整,基本上只要是確定此條違法,就可以直接砍掉了,這不需要表決,表決也沒用啊,難不成大家同意殺掉一個人,就沒違法??

128_256_512 wrote:
規約一人一半若成立 ...(恕刪)


屋內的部份要請廠商來查驗估價
後續一併請求賠償啊,原本是可以自己出,反正就順便整理,但管委會的態度,就讓人不爽,就一併民事囉

kahnmao wrote:
只要可以不出錢 在漏...(恕刪)


所以是?? 管理費又不是沒繳,法規就是規定共同基金要出,這跟出不出錢有什麼關係??
oh I am here!我的小親親
aslv wrote:
查看民法第一條就直接說明了

民法
第 799 條
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一部者,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推定為各所有人之共有。其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所有部分之價值分擔之。


區權會上要調整,基本上只要是確定此條違法,就可以直接砍掉了,這不需要表決,表決也沒用啊,難不成大家同意殺掉一個人,就沒違法??


那就去爭取做社區主委

你才有用公基金幫你整修屋頂的機會

在01打嘴炮有什麼用

台灣這麼多大樓

又不是只有你有這個問題

更何況 你有了解過你的社區管理費是怎樣運作的嗎???????



還有 要翻掉隔熱磚再重新做一次

沒有30萬 不可能做得到

2.9萬 整樓頂刷漆......

這價格真是神奇(這是單只有你的部分嗎?)

真要花的話 記的自己去監工

你才會知道到底你花了什麼錢

aslv wrote:
所以是?? 管理費又不是沒繳,法規就是規定共同基金要出,這跟出不出錢有什麼關係??



你應該自己先花錢把問題解決

過程留下你處理的所有費用明細 在好好上法院跟管委會討
你到底是想修好漏水還是想等管委會幫你修好漏水
要等上法院跟管委會討 沒個三五年估計什麼結果都沒有
而且你也不一定是百分之百勝算
然後最後你還有機會被社區主委群貼上惡鄰居的標籤


這邏輯有懂嗎?
要是要等管委後自主修好漏水 慢慢等吧

所以 漏水很急嗎?? 不急 慢慢處理吧

用不對的方式處理事情 吃虧的永遠都是你自己

房子是你住的 即使管委會完全不屌你 把管理費花光光一毛都沒有

你到底修還是不修??




最後...大樓買一樓跟頂樓的意見都很多
貓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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