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條文末段縱使有但書:
「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但應不能脫離上面的規定:
「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也就是說,
就算頂樓住戶要出錢,
不應超過其共有部分之持份比例。
另外,
依樓主PO出的決議內容:
aslv wrote:
總幹事看起來像是有備而來,附上一張95年的會議記錄,報到戶數200戶,含出席委託書,超過法定人數182人,然後關於屋頂漏水維修,僅有一條臨時動議
提案:因社區財務入不敷出,往後漏水維修,住戶需負擔維修費用5成。
決議:經住戶表決通過,管委會與頂樓住戶各負擔五成維修費用。
其決議內容若為全文的話,
並未明確指出特定住戶,
頂樓住戶只有你1戶嗎?

應該要把這一棟頂樓的所有住戶都拉來,
一起分擔這5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