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租屋因合約到期沒另訂新約,一直有付房租,屬不定期合約,我提前一個多月告知要搬走,且故意沒繳租金一個月,剩一個月的押金讓他扣水電費,結果還是遇到他不肯退我3千元剩餘款,而且灰說我牆壁弄的很髒有的沒的,直說法院見。
因有第一次經驗,我隔天馬上寄存證信函討錢,房子因是房東太太的名下,她立刻打電話給我,我說假如你不肯退那就走調解委員會,而且我會回我的戶籍地調解(居住地和戶籍地都可以,很遠跨縣市),而且不管有沒有調解成功,到時候稅務單位一定會來課稅(有出租非自住),且會來追蹤很多年。她馬上說要還錢,我說那約去安全的地點(我怕他帶人馬過來),簽和解書,1式2份。結案。存證信函大約花了120元左右。
以上是我的經驗,可能與樓主情形較不符,存證信函滿好用的(網路有很多達人有提供範例),到時要調解不用再說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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