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7382 wrote:
我覺得你是不是誤會...(恕刪)
我指的是內政部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第二十九條
用戶應設置用戶排水設備將污水接入陰井或人孔,排洩於污水下水道,"不得"經由原設置之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再排洩於污水下水道。
用戶完成前項用戶排水設備後,主管機關應輔導建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將原設置之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予以填除或拆除。
建築物地下層污水無法藉重力排入污水下水道者,應設置污水坑及抽水設施,直接抽入陰井或人孔,抽水機出口應設置逆止閥。
總結法規要求:
地面上層以上污水要重力排放
地面層以下如地下室無法靠重力排放時要求將原來的地下室化糞池改為污水坑的要求才能排放
汙水不能經過化糞池也就是等同強制廢除化糞池的意思.否則不符合接管標準.
但這有可能涉及施工的可行性,必要性住戶之經費與意願.
為了控制污染強制家戶污水必須接管可以理解
接管建議鼓勵補助廢除化糞也可理解
但廢除化糞池屬必要=強制要求就覺得不太合理.
結論變成
污染原水可接管,但經過化糞池的汙水不可接管.
不接管要罰,原化糞池要接管卻不合格也要罰的矛盾要求.
這也是我好奇各縣市污水下水道實務
經過化糞池汙水接管真的不可以接管的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