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故事和我家遇到的很像(4樓加蓋5樓)只是我是2F有天我要修水管,水管不通要上去頂樓5F看居然被加門關著(4樓是老的,5樓是年輕的)因家裡在噴水弄得我後來火有點大,就去按4樓說為何5樓頂加蓋鎖門,也態度不是很好慢慢才上去幫我開門後來我越想越不爽,寫一張紙貼在門口1.妨礙逃生安全請把門消除2.頂樓租金要求1/4分出來後來是4樓發現事情不妙,家裡長輩又說以和為貴,後來就算了
在那個年代蓋的公寓買賣契約書都會約定頂樓平臺為頂樓所有人專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84年6月立法),且一般都是建商於交屋都已經蓋好,你可以放心其他住戶不能向你請求767,只是這還是違建基於睦鄰還是讓他們曬衣物。
Crazybook wrote:約定頂樓平臺為頂樓所有人專用 認真!!約定=擁有所有權??建商當初賣只是為了要騙民眾頂樓有約定權所以加價賣於是乎你認為樓主說的屋簷空地有專有權??就不怕所有住戶合力推翻??而且只要一個理由.......公共逃生空間
最簡單的方式是看權狀...以前舊公寓印象中也是會有公設...再加上你的建物權狀是多少...就清楚了...至於說幾年幾年法規這東西是這樣的...基本上新違建是會立馬拆...被檢舉也會優先拆...舊的有排程...再早之前似乎有的能就地合法(像透天頂樓那種)....至於公寓頂樓似乎大家都會給最高樓層使用....也都不會有太多糾紛...但如果你連曬東西都不讓用...真的被報或是上了法院...對自己也沒好處....甚至每天要提心吊膽的....真的有必要嗎....自己評估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