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majo wrote:人家花八萬裝修你的房子,以後馬桶廚具都搬不走,剛近來住表示是以前阻塞,當然你房東出,不過也2千而已,之後堵塞就是它們使用有問題,房客自行處理!不過人家幫你裝修的漂亮,有利你以後出租的收入,你就別計較了! 這到底都看什麼文章啊...
如果是房客的無知或故意的行為呢?總不能都是房東來負責吧!曾經租給一對母女(女兒在知名肉鬆肉乾專賣店上班),交談時覺得還不錯,所以就破例讓她們養貓,惡夢的開始,她們竟然都把貓砂直接倒到洗碗槽的排水口(之後整理房子才發現),只要造成阻塞就叫房東來處理,租了一年共處理4~5次,嚇得我趕緊請她們搬走
Orange Scent wrote:您這個觀念在去年12/31以前是正確的但今年度內政部合約對此有切割...日常使用的故障損壞,不在房東的合理修繕範圍內而且內政部規定的這一條必要紀載事項是必須採用的,否則合約無效哦! 真的假的?我去估了一下:新版的:新版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主要規範重點應記載事項1.擔保金(押金)之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2.出租人應載明租賃期間水電相關費用,及因租賃契約產生相關稅費之負擔方式。3.房屋及附屬設備損壞,原則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損壞係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出租人可不負修繕義務。4.租賃雙方得否提前終止租約之約定、應提前通知之期間、違約賠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及預收租金之返還。5.房屋返還之點交手續及未返還房屋之違約金額計算。6.租賃雙方得終止租約之情形。不得記載事項1.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2.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3.不得約定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4.出租人故意不告知承租人房屋有瑕疵者,不得約定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5.不得約定違反法律上強制或禁止規定。
樓主怎會有用便宜房租,來找好房客這種奇特的想法~~~尤其是不原本不認識也不了解的房客第一次處理可能是因為前任房客的問題,所以第一次房東處理,還算合理,第二次,一定是房客自已搞的,造成水管阻塞,當然由房客自己出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