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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住戶不願訂定機車位管理辦法

基本上你要

一、先了解車位的來源,合法或非法(基本上都是非的)

二、放消息,要去檢舉

三、真的去檢舉

假設既得利益者不願放棄。

最後你要有和半數人為敵的心理準備~~

所以那些都是既得利益者

要改革很難

多數暴力


問題是那規則毫無公平可言,已經損害到你自身的權利

你就不管3721有位置就停,爭取你應有的權益,把事情鬧大妳敢嗎?



wasi-george wrote:
簡單說明一下......(恕刪)

Eigen wrote:
基本上你要一、先了...(恕刪)


這位大說得好
1.先調車位資料
2.投訴建管單位

一直投訴 一邊投訴一邊詢問這種情形該如何提告
政府單位的承辦人員有好幾個 總會有人告訴你可以怎麼做
另外建管單位也會發函給管委會要他們辦理
你就多花點心思在投訴和法律訴訟的準備
我相信未來假以時日可以解決住戶不當得利之事
並且成為有力的法院判決

開區權的結果 應該是不會解決問題
但是建議你還是要跑一趟流程 未來供投訴及訴訟之證據



民法
第 820 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
,以裁定變更之。

第 826-1 條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
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
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前項之約定、決定或法院所為之裁定,對於應有
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以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
為限,亦具有效力。
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
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


londi wrote:
這位大說得好

1.先調車位資料

2.投訴建管單位



一直投訴 一邊投訴一邊詢問這種情形該如何提告

政府單位的承辦人員有好幾個 總會有人告訴你可以怎麼做

另外建管單位也會發函給管委會要他們辦理

你就多花點心思在投訴和法律訴訟的準備

我相信未來假以時日可以解決住戶不當得利之事

並且成為有力的法院判決



開區權的結果 應該是不會解決問題

但是建議你還是要跑一趟流程 未來供投訴及訴訟之證據
版主不知是不是有自己的社區汽車停車位.提個我社區的方式建議一下,當初我住的社區機車停車位也是不夠.用抽籤的.
我就有一年沒抽到.必須放大樓外面的停車格.在區權會議時就有住戶建議汽車位上可放一台汽車加一台機車.這個提議
後來也獲得區權會出席人數半數以上的同意.後來機車位不夠的問題暫時獲得紓解.(至少我自己抽籤時不再沒有抽到位
子了).當然也要版主考量社區汽車停車位的大小,動線會不會有問題.至於擺放位置因我社區停車格設計的關係.依區權會
決議是機車擺在汽車的後方.(依我管委會說法汽車位為私人產權,原則上要在自己的停車格放什麼管不到.就有一住戶汽
車位放了4台機車)當然擺放的東西不能影響其他住戶.給版主參考囉!



你講這麼多也沒用

要用做的且要很一點就是我跟你講理你不聽那就是直接來武的

拿一些沒牌的車輛停在地下室停車未造成其他住戶影響他們出入

他又沒法動你的財產警察也拿你沒則

雖然場面很難看但是至少你把問題凸顯出來了畢竟這些都是公共的停車位

應該所有全體住戶都均有同等機會享受到才對怎會變成先搶先贏呢?
這就是我最近要再搬回鄉下住的原因之一了,在市區租屋,雖然生活方便,但停車超級不便,大樓的地下停車場都是一手戶,汽車車位沒人在出租,也沒人要賣,還好機車位還算足夠,買個停車證20元,就可以自由停,但太晚回家得停很遠。開車每次假日回來找路邊的車位真的是靠運氣,還好附近的路邊停車格都是免費的,但是大家都跟我一樣長期佔用,假日才會開走。還好鄉下離上班地點開車40分鐘內就可到達,而且都不會塞車路段。只好捨近求遠了。

wasi-george wrote:
簡單說明一下......(恕刪)


這很難,您希望機車位變成一年一抽? 那管理上會變得很複雜
每個月買月票? 變成一個停車場,先進去停先贏,沒位置的放外面...

或是以價制量,月租提高到只剩60人願意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說實在的,先買房的先佔車位,後買房的等空位,好像也是沒辦法中的辦法

祝樓主順利解決


wasi-george wrote:
小弟剛搬入一個社區,......(恕刪)


怎麼買房的時候沒有考慮到這個問題?

還是認為這不是個問題, 等現在搬進去每天要用才知道問題很大?!
因為管委會仍需要委員開會投票同意才能修改規定,而管委會訂出的規定只要不違法,就有法律效力

所以如果目前有車位的佔據管委會委員名額過半,其中不願放棄既得利益的又是多數,那從管委會下手是很困難的

能做的方法是讓沒車位的住戶積極去選管理委員,讓沒車位的過半,或是游說目前是有車位的委員發揮他的良心,讓支持的總委員數過半

這樣就能修改規定了

不過我覺得這條路困難重重,因為沒有車位的很難積極,就算改規定了,也不是保證一定有車位,只是變成公平的有機會而已

游說舊住戶我倒覺得是可行的方法,我不相信所有舊住戶都是霸佔公共資源不會不好意思的,這種人一定有,但還是少數。有良知的還是多數人。


這個方向走不通的話,的確就只剩下朝目前車位畫分是否合法這點來下手,如果是違法的,檢舉讓目前車位不能再停

這會有兩個結果

1. 大家都沒得停,所以可以當籌碼在管委會上提出,只是等於撕破臉。不過我覺得既得利益者的嘴臉本來就很難看,我的話也不在乎跟這樣的人撕破臉。

2. 重新申請變合法車位,走合法程序重新訂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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