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
第 820 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
,以裁定變更之。
第 826-1 條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
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
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前項之約定、決定或法院所為之裁定,對於應有
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以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
為限,亦具有效力。
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
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
londi wrote:
這位大說得好
1.先調車位資料
2.投訴建管單位
一直投訴 一邊投訴一邊詢問這種情形該如何提告
政府單位的承辦人員有好幾個 總會有人告訴你可以怎麼做
另外建管單位也會發函給管委會要他們辦理
你就多花點心思在投訴和法律訴訟的準備
我相信未來假以時日可以解決住戶不當得利之事
並且成為有力的法院判決
開區權的結果 應該是不會解決問題
但是建議你還是要跑一趟流程 未來供投訴及訴訟之證據
我就有一年沒抽到.必須放大樓外面的停車格.在區權會議時就有住戶建議汽車位上可放一台汽車加一台機車.這個提議
後來也獲得區權會出席人數半數以上的同意.後來機車位不夠的問題暫時獲得紓解.(至少我自己抽籤時不再沒有抽到位
子了).當然也要版主考量社區汽車停車位的大小,動線會不會有問題.至於擺放位置因我社區停車格設計的關係.依區權會
決議是機車擺在汽車的後方.(依我管委會說法汽車位為私人產權,原則上要在自己的停車格放什麼管不到.就有一住戶汽
車位放了4台機車)當然擺放的東西不能影響其他住戶.給版主參考囉!
所以如果目前有車位的佔據管委會委員名額過半,其中不願放棄既得利益的又是多數,那從管委會下手是很困難的
能做的方法是讓沒車位的住戶積極去選管理委員,讓沒車位的過半,或是游說目前是有車位的委員發揮他的良心,讓支持的總委員數過半
這樣就能修改規定了
不過我覺得這條路困難重重,因為沒有車位的很難積極,就算改規定了,也不是保證一定有車位,只是變成公平的有機會而已
游說舊住戶我倒覺得是可行的方法,我不相信所有舊住戶都是霸佔公共資源不會不好意思的,這種人一定有,但還是少數。有良知的還是多數人。
這個方向走不通的話,的確就只剩下朝目前車位畫分是否合法這點來下手,如果是違法的,檢舉讓目前車位不能再停
這會有兩個結果
1. 大家都沒得停,所以可以當籌碼在管委會上提出,只是等於撕破臉。不過我覺得既得利益者的嘴臉本來就很難看,我的話也不在乎跟這樣的人撕破臉。
2. 重新申請變合法車位,走合法程序重新訂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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