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契約是寫租金每月六萬, 一次付清一年, 每年減免二萬, 契約未滿違約時, 除一個月的違約金之外,餘扣除每月60000, 按比例退還. 所以我不知道這樣是要算打97折 (70/72), 還是算9折(70/78)。 當然付款前, 必要的產權調查是要做的, 在得到房東的同意之後, 我有去調謄本, 付款是用匯款至所有權人銀行帳戶. (一切都要留下軌跡) 今年中二年期滿, 我們又續約二年.
我自己的房子租人 (比較小,且沒車位),一簽簽三年, 也是一年一付,且相同的精神,我每月減了1080元. 我並不是貪圖他的年付的資金, 而是我看到房客財務良好的證明.
我二年多前在找房子時, 那種什麼要給12張支票的房東, 他房子再好,我一律不要。只不過是租個住家, 幹嘛搞得像租給法人似的.(即然那麼怕房客不繳租金就去公證啊?) 因為我要的是尊重契約精神的房東, 而不是只會揣著我的支票做為擔保的房東. 因為不僅他怕我, 我也會怕他啊 . 因為如果我們租賃有糾紛, 而如他又已經背書轉讓我的支票出去時, 那我會很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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