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上地下室除了機電室、水池等室公共持分,其他部分是車位所有人共有的(如果當初是買賣車位取得,有權狀),因為沒買車位的人就沒有車道持分的權狀,這個可以簡稱"車公"。大樓還有"大公(全體住戶持分的公共空間,如梯間)"、"小公(僅該樓層住戶共有持分,如該樓層走道)"。但無論是"大公""小公"還是"車公",只要是"公",就是應由管委會掌握管理。
有爭議的是:現在私畫的車位有收費,但這費用是代表全體住戶的管委會用車位持有人的產權來營利......這個,連政府該管單位都說不清楚是非,只會道德勸說啦。如果正式鬧到該管單位去,自畫機車車格可是違法會被禁止的喔!這包含了消防建築法規,不僅只是"公共區域約定專用"這麼單純而已。建商一定在合法範圍內畫滿車格了,不會佛心到留空間讓你去自行增設車格。
硬是去爭什麼,反而會弄得魚死網破;要不要弄到這樣,就斟酌一下囉。
心大本事小,人窮嗜好多~
巧者勞而知者憂;無能者無所求,飽食而遨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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