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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水調解不成立之後,還要寄存證信函嗎


PhoebeMewmi wrote:
寫一份 複印三份 再分別簽名蓋章 自己留一份...(恕刪)

學到不少,不過,還是覺得能用其他方式來解決問題是最好的。
美人魚日記:用新知寫日記

老頭加光頭 wrote:
學到不少,不過,還...(恕刪)

你可以上網搜尋漏水問題,推,拖,怪,人性就是如此。為著自己的利益,不在乎傷害別人。
誰能忍受這種情況長達十個多月。

lawrence570430 wrote:
誰能忍受這種情況長達十個多月。...(恕刪)


>>>

精神賠償請求18萬元 , 訴訟費用會不會白繳?

因為實務判例 , 不會判這麼高

版大沒試過先用塑膠布把漏水先隔絕?


訴訟有時可以給對方壓力 , 請求額高一點也是個好方法


訴訟程序也是先調解開始
直接上法院最快,如果需幫忙私訊一下,最好是在北部。
通常精神賠償是要不到,除非你能證明,所以不要要求精神賠償??
你大概最多能得到對方是官失費,鑑定費,維修費及賠償費。如加上精神賠償(通常拿不到)會按比例判決官失費,鑑定費
你可能會少拿很多。

ryon5762 wrote:
通常精神賠償是要不...(恕刪)

請問什麼是官失費。
我要求的是一維修復原。二房間的家具泡水腐爛的更換費用。三每天房間清潔工作的費用。四每天滴水在頭上,身上,衣服上的清潔費用。不知道是不是可以。
lawrence570430 wrote:
請問什麼是官失費。我...(恕刪)


有實質的根據,
有因果關係,
有實際的損害,
就都可以主張權利被侵害,

精神賠償不是不行,
而是比較難以證明實質的損失,

法院不會根據空泛的主張給予利益,
也不會讓人利用訴訟得到不應該得到的利益,
不(適)當得利在法院是行不通的,

jill1124 wrote:
有實質的根據,有因...(恕刪)

民法195條,就是談到相關的民事賠償。
lawrence570430 wrote:
民法195條,就是談...(恕刪)


「不法侵害他人之…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 之金額。…」

主張什麼樣的損害,
而且為什麼是相當於18萬,
而不是15萬或10萬,
或者"不相當"於財產之損害?

理由根據要先提示給法院,
空泛的主張法院沒有調查的義務,

jill1124 wrote:
「不法侵害他人之…...(恕刪)

感謝您的提示,賠償共分四項已經寫的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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