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我覺得如果我是住樓上的,我會想:
房子買來我又沒改過什麼,
房子住久了就是會有損壞,
今天運氣不好的,
我的地板漏水了,
好家在,水是往下滴的。
我才不要理。
今天樓下說是我弄壞的,
要我修樓下的天花板?
還要我負責所有的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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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查查過往的案例,
要確定是樓上的住戶有過失,
才能叫樓上完全負責,
否則應該就要雙方共同負擔。
以相關的法條規定來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如果沒有確定的原因,
一人一半不是很正確的作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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