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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櫃非「雜物」 放樓梯間裁罰撤銷


lewishung wrote:
定義:
對個案所做的審判決定叫做"判決"
判決可經由最高院選編成為"判例"
最高法院民刑庭會議結果為"決議"
效力:
判決針對個案發生效力
判例統一各級法院見解
決議統一各級法院見解
這個訴訟案件尚未定讞,可上訴二審,因此目前結果只是一審判決
然後這位錢建榮法官的判決時常被二審廢棄
這新聞一點建設性都沒有


這個有點出重點!!~ 只是 一般人 看到判決就高潮了...
HI I am Gary!~ http://mussod.pixnet.net/blog

lewishung wrote:
這個訴訟案件尚未定讞,可上訴二審,因此目前結果只是一審判決
然後這位錢建榮法官的判決時常被二審廢棄...(恕刪)


一審判決已經造成影響了.
少數不守規矩,還會對管理人員嗆聲的住戶,這下子恐將更振振有詞了.
請問要如何查到這位法官,二審被逆轉的案例?

周濟民 wrote:
市府表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不得在樓梯間、共同走廊堆置雜物
問題就出在這個條文了,當初幹嘛寫雜物,直接寫不得堆放任何物品不就得了,我覺得法官是點出問題點了,法條用字不明確才有會有這種模糊空間存在,就變成要去辯論什麼是雜物這種哲學問題了,一個簡單的問題,搞成哲學辯論,到底是誰造成的?
就樓梯間、共同走廊之雜物而言:非供該空間正常使用,所需的應有設備.裝置,應該就是雜物吧?
既是公共空間,其設備.裝置應是供公共使用
該鞋櫃對該住戶而言不是雜物,但對其他住戶而言,或許就是雜物了?說它不是雜物,是否就有圖利特定對像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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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個人看法

ejan1969 wrote:
問題就出在這個條文...(恕刪)


真要這樣改,就有住戶會去告管委會,在走廊放滅火器...
然後某個法官又看著法條,判住戶勝訴,
然後再改條文~~


ejan1969 wrote:
問題就出在這個條文了,當初幹嘛寫雜物,直接寫不得堆放任何物品不就得了,我覺得法官是點出問題點了,法條用字不明確才有會有這種模糊空間存在,...(恕刪)


非常認同,每次恐龍判決後,大家都狂罵法官
但我認為問題癥結在立法委員,目前的法律有太多模糊空間讓法官擁有極大的判決空間!
大家應該一人一信,要求自己選區的立委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好好的檢討這些問題法條,立刻修法改善!
而不是忙著玩意識形態!

我個人是支持美國的陪審團制,有罪無罪輪不到法官決定,而法官只能在有罪的合法量型上做出量型判決!
比較不會出現象目前的亂象,法官卻可以說,他所做的判決一切合法!
鞋櫃不算雜物?

法官對雜物的認定真叉叉~又是恐龍法官吧。

如果妳家有雜物間(列如拖把.漂白水.笨斗等等。)~是不是應該把不該放在家裏的物品放〝雜物間〞。

建築執照頂多只規畫消防栓,滅火器等消防物品吧。

公共空間本來就沒被規畫放置鞋子鞋櫃等任何雜物。

沒被建築執照規畫在內,又是公共空間~共有財產~非私人產權怎麼可以放置私人物品?


《也聽聽那些被雜物困擾住戶的心聲吧》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35&t=3036250

我在台中北區陝西路一帶
鄰居的工作是菜市場殺豬業,而我家客廳窗戶的外面就是鄰居家放鞋子的入風口處。每當鄰居下班回家(忙了一天身上菜市場的味道包含身體上的異味都飄進我家了)
上言並不是怪鄰居,因為住家建物格局就是這樣(再次聲明並無責怪)

但以上我能接受,因為身上的異味一下就過了~但他們家又放鞋子在我家窗戶入風處..

鞋子的事我也以為搬進來鄰居會理解而撤除(終究這是公共空間也不是私人產物)。誰知..客氣向他要求撤除鞋櫃,他竟對你大小聲說大家都這樣你又憑什麼..。
想說跟鄰居溝通只是換來被大小聲,只好找管委會溝通..誰知管委會去也沒效果1-2次也就不管了。
也知道管委會不想得罪鄰居..因為委員也是住戶~
每年幾乎都跟管委會溝通(因為每年主委都不同人)這樣過了拾幾年~我也聞了拾幾年的鞋臭味。

前前後後也有鄰居舉發(市府公文貼了拾多次)但都沒看到都發局的人來。

我的方式就是到都發局檢舉→追縱(一直到改善)來回二次,都發局最後受不了了,
都發局最後要求住戶(我)要向管委會申訴(並要求提供申訴證明再陳情)好笑管委會都不太理你了,怎會給你申訴證明。
都發局的人只會說您們選出管委會、管委會就有義務處理,又說您們要向管委會要求處理,
他們窗口主要是管委會。我回覆(管委會都不理了,又怎會給我申訴證明)他依舊跳針回答管委會就是有義務處理..

後來可能是鄰居煩了,最近對鞋子改善了..但(不知道能維持多久)

氣氣氣~氣的事
現在鄰居經過我家就三番二次罵髒話~說小鼻子小眼睛~怎不去死一死~畜生(真倒楣怎麼碰到這樣的鄰居)
(建議有碰到同樣事的朋友把本文傳下去~給政府跟人民們知道..這些公務員多麼不在乎民眾並不重視。也希望這文不會被公權力撤文)

周濟民 wrote:
這下連判例都有了ht...(恕刪)


這個法官應該也是把鞋櫃擺在公共走道吧, 所以他認為滿正常的!
國民黨的惡,都是從民進黨嘴中聽到;  民進黨的惡,卻是親身經歷體會到的。

tingm98 wrote:
更新訊息:二審法官...(恕刪)


感謝提供連結. 二審果然也認為一審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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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改判住戶敗訴,認為法律已明文規定樓梯間不能放雜物,避免影響逃生避難,因此不管住戶在樓梯間堆放什麼東西,都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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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櫃算雜物 放公寓走廊就開罰

2017-04-23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鞋櫃是不是雜物?桃園某社區大樓陳姓住戶把鞋櫃放在走廊,管委會要求移走仍置之不理,桃園市工務局人員以陳男堆雜物妨礙逃生,開出四萬元罰單。陳男不服,打行政官司抗罰,一審桃園地院認為「鞋櫃不是雜物」、也不妨礙通行,判決免罰,桃園市政府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鞋櫃是雜物」,放走廊就該依法處罰,判陳男應繳納罰款定讞。



「影響逃生避難」 北高行罰4萬定讞
判決指出,桃園某社區大樓管委會多次公告要求住戶移除樓梯口和走廊上鞋櫃等雜物,本案陳姓住戶仍放置鞋櫃,管委會通報桃園市府處理,市府工務局遂在一○三年十一月廿六日發函陳姓住戶要求改善,但隔年一月廿六日,工務局派人到場查證,發現仍有鞋櫃,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裁罰四萬元。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梯間和走廊不能堆放雜物,以免妨礙出入和逃生,違者可處四萬元以上、廿萬元以下罰鍰,可連續裁罰。

陳姓住戶表示,整件事是社區內兩家住戶的摩擦糾紛引起,導致所有住戶門口都不能放鞋櫃,甚至連放腳踏墊都不可以,管委會雖規定走廊通道間不能擺鞋櫃,但他母親認為,自家門口為何不能放鞋櫃?後來鞋櫃糾紛結束後,社區住戶又可以在門口放東西,管委會也不管。

市府認為,堆雜物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市府函請原告改善卻置之不理,只好裁罰。

一審時,桃園地院認為,鞋櫃不是雜物,陳姓住戶已把鞋子收納在鞋櫃內,鞋櫃也緊貼牆壁,不致妨礙逃生和出入,判決市府敗訴。市府上訴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改判住戶敗訴,認為法律已明文規定樓梯間不能放雜物,避免影響逃生避難,因此不管住戶在樓梯間堆放什麼東西,都是違法的;一審無視法律的強制規定,判決住戶免罰並不可取,改判市府勝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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