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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關於約定專用的露臺!


5007382 wrote:
法規規定是不得拒絕,但是實務上沒有人玩那麼硬,大多都會商量好達成共識才會動,


樓主家專用部分是陽台,這裡應該不會有管委會需要維修的地方的。所以應該沒這種困擾。
就算真的有,就給他維修就好,不影響樓主使用陽台。
也不能以此限制樓主陽台種植植物項目。
"必須種植相同的樹,"
光是這一點就有問題了~
那如果是種植高價的花種~
那您也要自己吞下去嗎?

結論就是露臺回歸單純~
把上面的東西都拆掉~
其它弄成活動式
要使用再搬出來~其他時間
一律清空~
管委會有意見~要種啥~
一概不准~要的話請管委會統一出錢處理

方雲 wrote:
'必須種植相同的樹...(恕刪)


露台是不用清空的...你要堆雜物,社區最多也只能規勸,
不能用固定住的物品是法律規定的...

社區公約跟法律抵觸是無效的...
我只是針對前幾樓其他網友的回覆做回應,要不要維修我又不是當事人怎會知道哪裡有沒有需要維修的地方?
再則樓主家的露台她都已經知道是約定專用的,約定專用與專用是不同的,約定專用是必須受規約所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第九條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

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第十五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在樓主這個例子裡面,他的露台還是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只是約定給樓主使用,但還是受規約所規範,所以我才說規約如果制定不能烤肉或其他活動(規約不是管委會說就算),那樓主就只能遵守,因為他不是專有部份可以排除他人干涉

buybuyhouse wrote:
樓主家專用部分是陽台,這裡應該不會有管委會需要維修的地方的。所以應該沒這種困擾。
就算真的有,就給他維修就好,不影響樓主使用陽台。
也不能以此限制樓主陽台種植植物項目。

5007382 wrote:
我只是針對前幾樓其他網友的回覆做回應,要不要維修我又不是當事人怎會知道哪裡有沒有需要維修的地方?
再則樓主家的露台她都已經知道是約定專用的,約定專用與專用是不同的,約定專用是必須受規約所規定


這位兄臺誤會了,我只是在寫給樓主看而已,只是把你的話框了起來。

關於約定專用,的確若是規約有規定露臺不得烤肉,那樓主就要注意,但樓主自身權益也要維護。
現在很多大樓都是以多欺少,行霸菱之實。
有時候其實不一定要當乖乖牌,倘若規約規定露台不得烤肉,樓主可出來抗議。
主張烤肉並沒有違法亂紀,管委會不得片面要求,就看你怎麼吵了。
吵到法院要別怕,只要你確定沒有違建行為,大概也不會有甚麼事。
如果需要修繕,非常歡迎,社區是大家的,我當然不會有意見。

引述一下蘋果日報的圖片

他將約定專用與共用分成兩個項目,但你引述的法條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是認為約定專用是屬於共用的一部分。

這段文字真要看要怎麼解釋:
1.是共用經約定後雖是專用,但還是共用的一部分。
2.是共用經約定後已經是屬於專用,不屬於共用的一部分。

以我對字面上的解釋,我絕對認同這塊露臺是共有但不是共用,露臺只有我家能進去,怎麼會是共用的一部分?

非常謝謝大家的熱情回復!!


去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比較清楚,他在第三條我只有引敘部分條文,如下:

第三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前3~5看一下,第四點已經有明確指出只要不是專有的部份就全是共用部分,如果你想再問哪些部分是專有哪些部分是共有,請拿所有權狀出來,以上面的建號搭配量測成果圖你就可以看出你的專有部分在哪,共有部分在哪
至於報紙怎麼解釋的我不知道,一切以法規條例來看,我想信國家立法機關制定出來的條例,應該不會因為報紙寫的口訣就把別人的變自己的,或自己的變別人的,哪只是約定給你或他人使用,並不是說你想怎麼用就怎麼用

第四條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只有專有才可以排除他人干涉,完全沒提到約定專用部份可以排他性,這樣瞭解嗎?

ja9191 wrote:
如果需要修繕,非常歡迎,社區是大家的,我當然不會有意見。

引述一下蘋果日報的圖片

他將約定專用與共用分成兩個項目,但你引述的法條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是認為約定專用是屬於共用的一部分。

這段文字真要看要怎麼解釋:
1.是共用經約定後雖是專用,但還是共用的一部分。
2.是共用經約定後已經是屬於專用,不屬於共用的一部分。

以我對字面上的解釋,我絕對認同這塊露臺是共有但不是共用,露臺只有我家能進去,怎麼會是共用的一部分?

非常謝謝大家的熱情回復!!



ja9191 wrote:
小弟買了一間面向馬...(恕刪)


那就別烤肉了
我們來曬曬鹹魚還是來做東北酸白菜好了!
幸好我家是社區透天沒人管我露臺陽臺怎麼運用。不過管委會有規定社區不可加裝陽臺外推的違建,理由是社區整體性的美觀,這會影響整個社區以後中古屋的價格。
摘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條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第九條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有關露台戶烤肉的事,還是有點疑問。

查了資料爬了文,討論過程省略,先摘要一下結論:
1.露台依第三條第五項為約定專用。
2.規約無明確規定不能在露台烤肉的話,管委會無權制止。
3.修改規約需經區權會同意,非管委會可逕行修改。



我的疑問:
從第九條第二項整句來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是針對「共用部分之使用」。露台屬於約定專用的話,是否排除在共用部分以外?這樣還可以透過規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嗎?(即透過區權會修改規約,禁止在露台烤肉)

另外,露台戶畢竟屬於少數,如果多數住戶硬是在區權會上決議禁止在露台烤肉,那露台戶還有反制的作法嗎?進一步來說,任何不想讓露台戶在露台做的事,都可以透過區權會決議禁止?這樣不會過度侵害露台戶的權益嗎?


法規本身並沒有禁止烤肉這件事,但各種場地還是會有一些管理辦法去規範相關的事情,包含了比如說不能烤肉,是因為場地的不適合,這很合理。
但以此案例來說,露台不是共用,已限縮到約定專用(特定人使用),在沒有違反其他法規的情況下(例如太吵違反環保法規),還可以透過規約去約束特定人的用途嗎?


最後,如果要尋求主管機關的解釋,這種事的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的什麼單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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