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7382 wrote:
法規規定是不得拒絕,但是實務上沒有人玩那麼硬,大多都會商量好達成共識才會動,
樓主家專用部分是陽台,這裡應該不會有管委會需要維修的地方的。所以應該沒這種困擾。
就算真的有,就給他維修就好,不影響樓主使用陽台。
也不能以此限制樓主陽台種植植物項目。
buybuyhouse wrote:
樓主家專用部分是陽台,這裡應該不會有管委會需要維修的地方的。所以應該沒這種困擾。
就算真的有,就給他維修就好,不影響樓主使用陽台。
也不能以此限制樓主陽台種植植物項目。
ja9191 wrote:
如果需要修繕,非常歡迎,社區是大家的,我當然不會有意見。
引述一下蘋果日報的圖片
他將約定專用與共用分成兩個項目,但你引述的法條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是認為約定專用是屬於共用的一部分。
這段文字真要看要怎麼解釋:
1.是共用經約定後雖是專用,但還是共用的一部分。
2.是共用經約定後已經是屬於專用,不屬於共用的一部分。
以我對字面上的解釋,我絕對認同這塊露臺是共有但不是共用,露臺只有我家能進去,怎麼會是共用的一部分?
非常謝謝大家的熱情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