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劃定界線內確實是樓主您的,那就是您的所有權。在裡面放機車,櫥櫃,甚至像我另一篇說的,放棺材也不能干涉,除非燒起來。否則哪天我家買台鋼琴,難不成,管委會因為樓板負重問題,要每個月多收我 100元,當作是建築維修基金嗎?擺明要錢來著。
andy4640 wrote:謝謝大家的意見只好...(恕刪) 前陣子我車位旁的一個業主,問我要不要買他車位,這樣就不用租別人車位了我心想月租都繳3200,好吧!那問問她要賣多少?她回我算你150萬....150萬....150萬,每個月要繳700元管理費,算一算我覺得算了,我3200是含管理費700,買了他車位要50年才回本還不含貸款利息,每個月還要交700,車位還真的買不起阿.....對了那是機械車位,以後設備壞了是要業主共同分攤更換的,700只是管理+電費(升降機及機械車位)萬一一個業主說沒錢,大家就要先幫他出,不然就不用更換了........
你如果是只停放機車.那是沒違法的~但是你如果機車跟汽車一起停在格子就是違法.因為左右停車格規畫有安全距離的考量.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然公寓大廈附屬之停車空間如停放機車、腳踏車等是否符合使用執照所載用途使用,此即有論究之空間。依內政部72年4月1日台內營字第143377號函針對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使用有關執行疑義所為之函示,認為建築物之停車空間擱置不用,或以停放機車、腳踏車並不違反法令,故住戶如於停車空間置放機車、腳踏車,應為法之所許。除非你們管委會有黑字白紙自訂公約.請他拿出來
很多新大樓不都是機車汽車停車位分開嗎? 汽車位內開始有其他東西, 就是亂源的開始管委會跟住戶共識是很重要的, 社區的水準跟品質才會提升, 要收錢等於是其次管委會沒趕你, 竟然是要跟你收錢, 表示默認且睜隻眼閉隻眼, 哪天鋼琴都搬下去了樓主以為自有權可以處理格內大小事, 雖然站得住腳, 但兩造心態都可議, 收工!
其實說使用者付費都是鬼扯多停台一車使用鐵捲門次數會變多?那你每天上下班時難不成能同時開車和騎車進出兩次?要說使用者付費第一件事就是減少一樓的管理費然後每加一樓多收一百元的電梯保養費說到這個應該有一堆人要跳出來抗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