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igen wrote:
沒和台電交手過,不確定台電有沒有這麼爛
至少實作是很容易的,電費又不會少,而且都有電錶號可以繳
電錶都拆了,那來電錶號?
更糟的是,超過兩年或申請廢止用電,申請復電時就屬於新設電表。
用戶可以拒絕加入公電分攤:
http://city.udn.com/54532/4590546#ixzz3o3B9vWHd
http://city.udn.com/54532/4590546
公電分攤是要各用電戶同意的,所以若在新設電錶時沒搞定,日後就很難。
http://at400925.pixnet.net/blog/post/2660319-%E5%8F%B0%E9%9B%BB%E5%A5%87%E6%80%AA%E4%B8%8D%E8%82%AF%E6%94%B9%E5%85%AD%E6%88%B6%E7%82%BA%E5%85%AB%E6%88%B6%E5%85%AC%E9%9B%BB%E5%88%86%E6%94%A4!
Eigen wrote:
如果電力分攤能這樣玩
水錶也是嘍?拆水錶,就不用負公水的費用
同樣情況,只是水費相對便宜很多,較少屋主會這樣做。
目前法令是如此,台電只能照辦。徹底解決需要立法。
目前就只能依區權會訂定規約,依規約約束屋主。
nogod wrote:
換角度想,快點讓他賣出,讓新用戶來分攤公電不是比較好 ?
搞一些收費,讓仲介不積極帶看,分攤公電的時間不就更遙遙無期?
你們執著那些帶看費(電梯使用費)補得回來嗎?...(恕刪)
這裡面沒有"你們"喔!
只有樓主在問未繳公電費又使用電(梯)的合理性。
其他人沒有"執著",本來就不能限制未繳管理費或公電費戶使用電梯。
但公電該繳還是該繳,管委會有權追討,就算房屋賣出還是可以向原屋主追討或買方追討。(依規約)
向買方追討,法界有些爭議,實際案例也是有輸有嬴。
現在買方也不是阿呆,買前都會確認前屋主繳清所有欠費才會過戶,以免將來和管委會有糾紛。
仲介更不會犯這種錯誤,現況說明書就會要求委託人就欠費做說明。
(賣方若未據實以報,將來違約會更麻煩,聰明的買方也都會向管委會求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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