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想請問第一次區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問題

就是怕有這個問題,才想知道要多少人才會開得成,如果建商比例過高,我們就可能會選擇讓他開不成
第二十八條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前項起造人為數人時,應互推一人為之。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第三十一條規定之定額而未能成立管理委員會時,起造人應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一次。

起造人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

第三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第一次要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第二次只要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就我的理解還沒賣完一半很難開得成,另外如果開的成不想要建商主導不如積極參予比較實際

mia08 wrote:
就是怕有這個問題,才想知道要多少人才會開得成,如果建商比例過高,我們就可能會選擇讓他開不成
我們也是星期六要開「第一次區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戶數也是62戶~
如果故意讓第一次無法召開
要注意一下,法規上面有規範說第一次人數不足無法召開的話,可以重新公告,14天後再重開一次

重開的話會從比例會從3/4變成1/5出席就好

以我們社區為例,總共47戶,第一次人數不足無法召開,14天後變成只要10人就能開

那這樣真的就很麻煩了
我不知道你有沒有注意看完我打的
第二十八條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要開第一次必須有一半以上的區分所有權已經登記,當然如果建商以人頭戶去登記我想要過也是很簡單,真的是人頭戶去登記那這建商也不是什麼正派,你們要玩應該也玩不過吧!
mia08 wrote:
那這樣真的就很麻煩了
5007382 wrote:
我不知道你有沒有注...(恕刪)


這是怕建商拖延成立管委會
強制規定銷售過戶達一半,需三個月內協助成立
但未過半依然可以成立。

出席數建商含建商持有數下去算
只是表決最多只能1/5
建商不會用人頭戶,也不需要
不過購屋者很多人和建商關係良好
選委員時,建商只要灌票到這些人身上就可。
謝謝您的答覆,我有仔細看完了,如果真的遇到人頭戶真的也只能認了
沒錯,未過半要招開也必須符合第25條
第二十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或依規約輪流擔任,其任期至互推召集人為止。
但是
第二十八條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前項起造人為數人時,應互推一人為之。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第三十一條規定之定額而未能成立管理委員會時,起造人應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一次。

起造人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

此時是由起造人任管理負責人並不適用於25條無管理負責人來提起招開,可以用第25條第二項、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襪子99 wrote:
這是怕建商拖延成立管委會
強制規定銷售過戶達一半,需三個月內協助成立
但未過半依然可以成立。
謝謝您的回覆,我瞭解了
  • 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