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凸 wrote:主委可以罷免掉嗎?...(恕刪) 看樣子還沒自己買過大樓,或是透天的住一輩子得人吧,主委可不是住戶花錢請來的哦,主委不管多高級的大樓都是住戶選住戶義務擔任的,是個做事會被罵,擺爛也被罵,下班還要處理瑣碎雜事,大樓有什麼事時還有可能卡官司,反正就是個吃力不討好的事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梯間是為消防及逃生的通道,不是個人專有也不能約定專用,住戶沒有占用的權力,管理委員會必須依法行事,否則會有瀆職之嫌。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所定之召集義務者。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一.一凸 wrote:主委可以罷免掉嗎?...(恕刪) 主委也是區權人,由住戶選出的管理委員推舉,無給職,有功無賞弄破要賠的人社區活動還長得自掏腰包補貼遇上社區搞怪之人還得沒事跑法院,可不是啥好職位。你所說的應該是管委會聘請的總幹事住戶花錢請總幹事就是管理社區之事不是嗎?除非貴社區想請花錢不做事的。
有時候.人會.矯枉過正.主委也不例外..拿了雞毛當令箭..如果鞋櫃不是阻擋了逃生走道..偏要拆..就是有這種人..個性使然吧..偏要與住戶為敵...住戶鞋櫃.又不是..阻擋了逃生走道..因斟酌情.理.法..而為之...道路不只1條.因有許多溝通管道...主委要多與住戶溝通..主委行為.不要太像於法匠..前提是.鞋櫃如阻擋了逃生走道.依法行事.該拆就拆..沒情.理可講...
我看了公告,要我們拆除的原因是因為建築法第77條第三項,請問這第三項到底是甚麼東西?我去看政府網頁,內容如下:第七十七條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前項檢查簽證結果,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第三項之檢查簽證事項、檢查期間、申報方式及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定之。但如果是依照建築法,那全社區2/3都有陽台外推,那是否也要請管委會照實申報,然後要求全部恢復原樣嗎?如果沒有,那管委會就是柿子挑軟的吃嗎?
沒錯..那全社區2/3都有陽台外推.在台中不會拆..在新北市就會拆.拆後.各住戶還被罰1萬元..一國好幾制..看命運.運氣吧.主管機關誰管你.還不是自己社區自己亂...那就要看主委是怎樣的人..別生氣了...還好.本人住的幾個新舊社區2.30年來..大家和氣生財..管委會.主委.委員都還能有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