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ny_loo wrote:
契約我有看過~解約我印象中提到
除非是保全公司有過失,而且經書面通知未改善才能解約
其他解約都要付違約金14萬
另外如果沒有在一個月前書面通知,視同續約
超扯的
回應你法律問題
1.一個月前通知,表示到期日前365天到30天都可以通知解約,然後到期日就可解除合約
(到期日前一個月內通知才可解除則是到期日往回1~30天)
2.過失部分你有說到,不繳回管理章,放人進入管理室(只要不是管理員就不可進入),放陌生人進入社區沒管制....等,這都是過失,都可以要求(先把社區秩序建立,然後再處理錢,如果他們不配合,就是過失)
先不論合約有無效力,要解約你先把合約丟出來,這樣才可能幫你
3.至於要自始無效的話
你要證明他們開會是私下通過的,你媽媽是主委,有權調閱會議紀錄,會議紀錄應該詳實記載當時與會人員和會議事項,提不出來就找法條去推翻吧。我不知道你們在告什麼,所有訴訟都要有證據,沒有證據就一定輸,請先收集證據。
4.至於不交接與繳回管理章,請用存證信函要求履行義務,設定期限,如不履行就告他們。
5.調漲管理費有法院通過!!?請提供法院的判決書,我認為不可能,所以不用理他們
6.你們管委會的管理委員有哪些人,先搞懂這部分吧,多久交接一次,他們的權利義務是什麼?沒頭沒尾幫不了
7.法律上你們是跟保全公司簽約,並非保全人員,所以有任何事情都是透過公司,所以檢舉也是透過公司,要訴訟也是跟公司訴訟,你們根本搞錯對象。
最後,丟合約出來吧........
我是水瓶子,請叫我瓶子,英文是叫不出來的啦,我什麼都沒掌握好,如今我能做的就是抓住騎單車的這快樂時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