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anyei wrote:
最近家裡附近路邊停車...(恕刪)
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防礙出入。」
2.大樓的住戶如在地下停車場旁的公共空間違規停放車輛或堆置雜物的情形,依條例第16條應由管理委員予以制止或按大樓住戶規約處理,必要時可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若該住戶屢勸不聽,可向法院提出侵佔告訴,但須事先以書面告知住戶已侵佔公共空間。
你們彼此有權的空間,就是停車格白線內的空間,想停什麼擺什麼都於法有據,參考:車位禁停機車 大樓管委會敗訴
但公共公間的佔用就是違規的了,所以....這種佔用還是要看管委會夠不夠「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