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一台監視器從這個角度對著他們窗口
錄影存證,況且這個角度非常之好,甚至連是誰丟的都拍得到
就看你願不願意花個幾千塊搞他,告他了
這是看你願意付出多少心力成本的問題
坦白說你只有拍照沒意義,對方打死不承認也沒用
你要有影片,對方把那些垃圾推下樓的影片!
這才有用
一般民營清運業者都不敢這樣.
小弟建議您若有辦法翻垃圾的話,翻一下看有沒有信件類或是個資的文件.
看起來那推垃圾都沒分類,機率很大!
還有這種陳情你可以要求陪同,一起去看總不能推拖了吧.
再來最後下策搬出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
第 十一 條 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
由執行機關清除之:
一、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
除。
二、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連接之騎樓或人行道,由該土地或建築物所有
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三、因特殊用途,使用道路或公共用地者,由使用人清除。
四、火災或其他災變發生後,經所有人拋棄遺留現場者,由建築物所
有人或管理人清除;無力清除者,由執行機關清除。
五、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者,由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六、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便溺者,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清
除。
七、化糞池之污物,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八、四公尺以內之公共巷、弄路面及水溝,由相對戶或相鄰戶分別各
半清除。
九、道路之安全島、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由管理機構清除。
意思就是,這區域是負責誰要清除.但治標不治本.
相關禁止行為 廢棄物清理法 第27條
相關罰則 第5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
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二、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總結還是要抓到"行為人",不然沒完沒了.
以上給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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