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am99 wrote:停車場不得放任何個人物品,如果他還是放呢?能怎麼辦停車場跟消防法規並沒有抵觸(恕刪) 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上針對停車場管理辦法增訂罰則(罰款)區全會一但通過罰款就具備法源依據若是違規戶不繳就是按管理費催繳方式進行催繳即可
beam99 wrote:停車場不得放任何個人...(恕刪) 其實我認為都是勸導居多, 遇到真的不要臉的人, 也就沒輒了, 台灣太講究人權, 但公德心和法制觀念還沒完全跟上有人說可以立罰則, 我們大樓是沒這麼做, 不知道適法性如何, 如果被罰方去告管委會, 不知是否有案例可參考對於車位, 我們雖有權狀產權, 但屬於約定專用, 如果通過只能停車, (理論上)就只能停車, 不能堆東西, 我們通過只能停車和重機, 不能停腳踏車, 幸好鄰居都還配合, 到現在800個位子都沒有違規情況,不知能維持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