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寄存證信函.
3.先確認漏水區域是否有自行裝潢造成破壞的可能性.
4.找民間廠商到場先做修護估價,先釐清狀況及責任歸屬,並且推估後續請求維修費用的範圍.(這無法律效用,找免費估價即可)
5.範圍若在50萬以內,建議先做申請地方調解或是消保官調解.(儘量在此階段結束,後續上法院很麻煩的.)
6.若是調解不成,但是確認責任都是對方的問題,那麼就可以填寫訴狀,至地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或回復至交屋前狀況.須先繳費用, 後續會依判決結果作退費.
通常這種案例, 法官會先確認雙方要求及狀況,若有疑慮會要求技師公會作現場鑑定, 這筆費用你要先付費,後續一樣依判決結果作退費, 通常判決結果都是依鑑定結果決定. 除非鑑定文件太爛了.所以若是現在推估有可能會走到法院訴訟, 建議先不要做修復.不然鑑定應該對你不利吧.(除非先前準備證據可以充分說明發生狀況及責任歸屬問題)
queenie1229 wrote:
去年九月透過住商購入中古屋,今年五月發現外牆滲水導致裝潢的矽酸鈣板變色,請了抓漏來估價費用約8萬(地面防水加外牆防水),住商說過了保固期半年他們無需負責,前屋主也說他們住的時候沒這個問題,但滲水問題是日積月累的,而且牆壁有釘木板,誰知道牆壁裡是不是已經漏水的嚴重?我提議找專業人士來看漏水到底是誰的責任,前屋主拒絕,還說買賣房屋沒人在留電話讓後手連絡的,並且告訴我瑕疵擔保責任是我要舉証交屋時瑕疵就存在,要就讓法官來判定他們要不要賠,從此拒接,請問各位,我真的站不住腳嗎?該如何處理,還是只能自認倒楣?!(恕刪)
括號為說明,其餘為法規。
民法第 365 條:
買受人(樓主)因物(房屋)有瑕疵(漏水),
而得(可以)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解除契約)或請求權(減少價金),
於買受人(樓主)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非自物之交付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
或自物之交付時起(自從物品的交付時間開始)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通知後)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漏水)者,不適用之。
民法第 356 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
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
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
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恕不作為意見證書。
關鍵字鑰:駕駛人、違規點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難得糊塗|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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