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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房屋大樓修繕;但是某一樓的住戶,堅持不願意共同支付維修費用,該如何處理?

存證信提告也是辦法

不然http://blog.yam.com/tmmap/article/23907108
這篇應該也可以

buffer wrote:
各位午安:

想請教各位,我們公寓因為地震的關係,所以出入大門旁的牆壁,
已有大片水泥脫落,甚至於都可以看到鋼筋了(現在打開出入的鐵門,有時還會有水泥片掉落 )。

原先已達成協議要修繕;但是由於某一樓的住戶,堅持不願意共同支付維修費用,
導致修繕處於停擺的狀態。

所以請問各位:是否有相關法規可以強制這一位住戶必需要支付修繕費用?(恕刪)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但是共用部分的重大修繕,必須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
並且採用區分所有權人按照共有的應有部分比例分攤,作為支付修繕共用部分的費用,
而且經過訂定相當期間催告仍然不願給付的以上前提。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
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
例分擔之。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
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
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
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1 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之決議為之。

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
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1 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
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
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
各區分所有權人。
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
間不得少於二日。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
議提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1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
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2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
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
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
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
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
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並公告之。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恕不作為意見證書。
難得糊塗|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既然有管理委員會,那表示該名住戶才是唯一搞得清楚的人...
否則繳管理費幹嘛???還是你們的管委會比較特殊...
只負責收錢不負責其他項目???
buffer wrote:
我們這裡是裡多棟公寓,構成一個社區,所以有社區管理委員會。
...(恕刪)

看了這段,個人猜測,因為是多棟公寓組成的社區
所以,社區管委會對出錢維修你這棟的大門有意見,所以才會發生要自付的情況

這樣要看你們的規約是怎麼定的
一般來說,公設,就是由管委會維修沒問題

但大門是否算公設?
對這棟的住戶來說,當然是公設,但對整個社區來說,可能就不算了

有些社區,各棟的財務獨立,公設依比例分攤,而各棟的維修,則從各棟的管理費支出
有些社區,則是財務合併,在這種情況下,各棟的公設,應該是委員會要處理
除非特別約定,例如要讓管理費降低,約定只有大公才由管委會出錢,其他的各棟自理
但這樣的情況,在合併財務的狀況下,應該是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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