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mbalex wrote:
樓梯間走道是公設
地下室的一間房間也是公設
不懂有什麼不一樣
樓梯間走道是是逃生通道,地下室的房間不是。
樓梯間走道堆放雜物,消防單位會管,地下室不會。
sunyearhuang wrote:
看物品價值,若只是一些沒價值的雜物,公告認領,時間到,拍照存證(有那些物品),丟掉可也。
依比例原則,就是看堆放雜物的價值和其對公共利益的損害何者為為重。對公共利益的損害重,就沒關係。
換個方式說,物主要就其損害求償,管委會也可對公共利益的損害求償(順便告侵佔求償)。
如果所堆放物品價值高,就得小心處理,最好就公共區域堆放私人物品先在規約中訂定處理方式,
仍需合法。例如將其打包放到其它處所,將來物主來領取時,按日收保管費。或送交警區認領。
sunyearhuang wrote:
連絡不到人嗎?若連絡不到人,且確定的話(最好還是公告認領一段時間),直接送警局就說檢到東西不知是誰的吧。搞不好還會收到拾物不昧的獎狀呢
wsctw wrote:
一堆辦公室OA的雜物
還有啥餐廳的餐具餐盤
空的塑膠花盆之類的
單件物品價值幾乎不高
wsctw wrote:
連絡的到人啊(不是當是人,只是底下的小弟)
小弟也是皮皮的,叫都叫不動
聽說之前有聯絡管區的員警,他們也不敢動(說那是私人財產...)
wsctw wrote:
另外...
管委會有權請鎖匠開鎖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