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fc8888 wrote:
公用應指通行和供人遮風避雨. 停私人機車或放私人東西應不算公用
唉...前面已經解釋的很清楚了,何不仔細看看.若有那裡說錯,可以有"根據"的討論。
不要討論了半,突然又回到原點﹒
堆放東西(不管私不私人)當然不可以。至於機車如果全面退出騎樓,應該可以想像對交通
會有多大的衝擊。沒有任何縣市是這樣做的。特殊地方如閙區的騎樓會有規劃機車停放區和禁停區。
其它地方只要不彷礙行人通行,原則上可停放。這是暫行措施,待法定機車停放設施替代率達60%
才會執行機車全面退出騎樓。(不過這一天可能很難等到)
這是一般現況,各縣市可因地制宜執行自己的機車停放政策.要知道詳情,
就打個電話到自己所在的縣市問問就知道了(但八九不離十)。
憲法不是說明
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使財產所有人得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 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以確保人民所賴以維繫個人生存及自由發展其人格之生活資源。惟為求資源之合理分配,國家自得於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範圍內,以法律對於人民之財產權予以限制。
憲法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當然任何法律與憲法抵觸....... 無效
既然是私有財產 , 社區住戶要停機車總應該徵得屋主同意
一個蘋果的專欄文章 , 有提到
律師陳松甫答:
商業經營亦為合法
讀者提到隔壁大樓不准外人停放車輛,因大樓住戶對騎樓地有所有權,只要不妨害公共通行利益,是可禁止外人於其私有地上停放車輛。
至於在公寓一樓使用騎樓地經營商業行為,在不違反公共利益、影響大眾通行權前提下,屬對私有土地的利用行為,應為合法。
但若騎樓的所有權是大樓住戶共有時,如何使用即屬管理行為,依法須經共有人半數以上同意後才能利用。
所以我認為一樓屋主如有包含騎樓的所有權 , 應該能有自由使用並排除他人干擾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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