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翔在思源亞口 wrote:
搭鐵皮
那叫違建
不過好像大家都這麼作
所以就見怪不怪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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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台北市95年1月20日修正(增訂)通過:
「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其中第二點之部分內容 如下:
(十八)符合下列規定之合法建築物為防漏目的,於平屋頂上建造斜屋頂:
1.限建築物為五樓以下平屋頂,建造逾二十年以上或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鑑定有漏水之情形,且非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9條規定應留設屋頂避難平台之建築物。
2.斜屋頂應以非鋼筋混凝土材料(含鋼骨)及不燃材料建造,四周不得加設壁體或門窗,高度從屋頂平台面起算,屋脊小於一.五公尺,屋簷小於一公尺或原核准使用執照圖樣女兒牆高度加斜屋頂面厚度。
3.斜屋頂不得突出建築物屋頂女兒牆外緣。但屋頂排水溝及落水管在基地範圍內,且淨深小於三十公分者,不在此限。
4.屋頂平台面對道路或基地內通路應留設無頂蓋式之避難空間,其面積應大於該戶屋頂面積八分之一,且不小於三公尺 x三公尺,與樓梯間出入口間並應留設淨寬度一.二公尺以上之通道。但無樓梯間通
達者,得免留設。
所以如果符合上述條件
屋脊小於一.五公尺,屋簷小於一公尺
就可以搭鐵皮
這樣的建築目的是為了屋頂防水
而不是常見的頂樓加蓋拿來住人
法令是許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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