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您誤會我的意思了喔~~我前面那車位的車主也在抗議這件事啊~因為他也是需要用到我後方的空間來迴轉~這不只是小弟我在反應喔,是周遭的每個車位所有權人都在抱怨的事情~另外除了車位之外的公共空間,不是本來就屬於公設的一部分,是屬於全住戶的嗎?所以在用途有所變更時不就更應該讓全住戶來討論呢?若有誤還請您指導~感謝感恩~~es_mato wrote:你的權利範圍就在的車...(恕刪)
ayao_pic wrote:各為前輩好:小弟這幾...(恕刪) 這位車主應該很少注意社區的事如果您當下在開住戶大會馬上反對~~~應該有緩衝的時間~~~他們不可能幾位委員就決定這麼大的事~~樓主可能沒去參與吧~~事後再來否決已成定局囉!!!
ayao_pic wrote:各為前輩好:小弟這幾...(恕刪) 你們地下室的產權是所有權人共有嗎?一般地下室的產權(不含公設)是由車位所有權人共同持分!所以,若是你們地下室車位並非所有住戶共有~管理委員會無權私自在那區域劃自行車位給所有住戶使用!若是這樣的情況,直接去反映管理委員會的行為已構成侵占,請立即移除自行車位!若是你們的車道先前就已經被不良建商納入公設範圍(灌水),這樣就是管理委員會的權責,但是你依然可以去建管處檢舉非法使用!以上說明!!
ayao_pic wrote:各為前輩好:小弟這幾...(恕刪) 區權會通過或是管委會 是無權自行劃停車位的 即使是摩托車位停車位的畫設有相關的安全條例要規範 須建築師變更設計圖 於建管單位做竣工圖變更才可以自畫停車位你只要 做相關資料蒐證 去建管機關做實名檢舉建管單位會勘後 與檢舉內容相符 就會發文自劃車位個人或法人改正 未改正就會開罰你打電話給縣市政府的建管單位 就會告訴你要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