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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停車格


aquarise02 wrote:
以前住的大樓.汽車格...(恕刪)


就事論事
這位網友舉的案例,如前所述最大的好處就是方便。
大樓規劃不足卻要全體用戶承擔風險?這樣似乎本末倒置。

尚未發生問題不代表不會發生,提前規劃預防才是根本。
倘若,機車鑽車位超捷徑不小心壓到汽車漏的機油滑倒受傷算誰的?
機車鑽車位超捷徑不小心刮傷鄰車會如何處理?當然是落跑!

問延伸的問題
使用者付費原則下,多停的機車是否要繳交管理費?如果要繳交相同使用費用是否同意?
機車是否會依規定擺放?不超出停車格?不影響鄰車?難道所有的用戶都會遵守規矩嗎?
既然可以停機車那我可不可以停自行車?
既然可以停自行車,那我可不可以堆放輪胎/機油/兒童座椅/吊掛雨衣安全帽等雜物?
君不見陳年自行車是如何生灰塵/生鏽/破舊?!如何不會影響瞻觀?

慎選優良大樓與嚴格的管委會如此全體用戶的公德心也會受到影響而提昇。

xbox0922 wrote:
最近小弟住的大樓規定...(恕刪)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oct/8/today-so3.htm


只要通過訂入於[住戶規定]內
違法就可以報請法定機關申請清除唷
但是管委會[不得]自行清除違規物品




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想想若你想要個舒適的環境,但大多數人要的是方便,那誰要妥協。

比如說你的舒適的環境的定義跟大多數鄰居不一樣時,也許大多數人會覺得地下室車位停機車很方便,且環境也沒不好,但你不認同,所以大家覺得你很麻煩。這樣大的理念的差別,住起來很苦吧。

相反的,鄰居若都錢不當錢,大廳冷氣從不關,所有地方燈都開整天,物業管理又都要找最好的,連停個機車都沒位置,這樣住起來一樣很苦吧。

跟想法一樣方向的鄰居住一起才不會有太多的困擾。當然這跟一開始的房價(此大樓的產品定位),不是絕對,但有直接的關係。
以我的認知"管委會所可以管理的部分是公共區域",
停車位是私人產權的部分,管委會強制不能停摩托車是有爭議的。

我記得之前好像有案例管委會是敗訴的。
但是管委會是可以收清潔費。
一個位子你停一台車加一台摩托車,
你需要付2個清潔費。

xbox0922 wrote:
最近小弟住的大樓規定...(恕刪)



有其他住戶反應相同疑問

我們的管委會也有做出回應

如下:

地下室停車場依法為共用部分

雖起造人或區權人會議得以買賣契約書或分管契約書

約定為專用部分

惟其使用應依區權人會議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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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看不太懂意思

不過我猜管委會的意思是地下室停車場(包括停車格)

都是屬於共用部分 一切的規定皆需遵守管委會所訂定的規則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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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我們的管委會可能跟機車犯沖

不只機車 有很多住戶也會將腳踏車停放在停車格內

但管委會卻沒有針對此點作出任何說明

只說了 "汽車格禁止停放機車為多數住戶的共識"

但 我的左右鄰居 包括上下樓的多沒有接受過管委會的徵詢過

不曉得此共識是如何得來的

- - - - - -

算了 只好將汽車格拿來停腳踏車 乖乖的將我的機車停去機車格了

雖然我不認同汽車格內停放或放置任何其他物品,但絕對認同管委會最後決定怎樣就是怎樣。

大家可有不同的意見,但到最後還是要有個共識,讓能有最後決定權的人或單位做最終的決定,且須大家一起尊守。吵的亂哄哄的各自為政反而更不好,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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