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line412 wrote:
但警察的說法讓我產生很大的疑惑
警察說:"如果是房客答應讓鄰居上去看的話基本上就不算侵入民宅"
請問這樣子說法對嗎?
再來我合約上租給房客的使用範圍也只有寫3F/4F
房客隨便讓鄰居進入 而且還擅闖頂樓房門並大力撞門 這樣子是否房客跟鄰居成了共犯???...(恕刪)
對台灣部份警察的法律素質是抱很大懷疑的..
房客的使用範圍組約上既已經載明只有3F/4F部份
就算平日讓房客自由進出頂樓.但那也不代表房客
就可以自行同意讓外人也自由進出頂樓阿..
你真的要告..而警察又推託的話..就自行到地檢署
按鈴申告吧..
不過就像上面一些網友說的..告可能會贏
但你鄰居有可能會鬧到基地台也裝不了...
仔細思量一下吧..記得告訴期限好像是6個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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