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may929 wrote:
大大抱歉 請問社區...(恕刪)
社區規約是由社區的最高層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制訂出來的
其條文的行使範圍僅侷限於該社區內
因規約是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制訂出來的
所以是受到法律所保障
但因為規約的法律位階等級比條例還低
也比政院發布的行政命令低更不用提一般的法律條文
因此規約內容一旦跟上級法令條文有所牴觸一概都是無效
規約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中的解釋
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另外針對約定專用部分管委會有的權限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僅有制止及報請主管機關針對違規的部分進行處理而已
第十五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所以除非你們的規約中另有記載規定如何使用約定部分
或是你們規約中有授權管委會可以針對約定專用部分制定管理規定
否則管委會自行針對約定專用部分進行任何的規定或限制都是無效的
這部分說明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也可看出
約定專用部分是由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負責,管委會並無管理的權責喔
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
之,並負擔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