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suck wrote:今天搞清楚了,大樓的規約是不管欠多久,1天也好,100年也好,反正遲繳的話,就是要有滯納金20%,對方才欠5個月,所以已明顯超過民法第205條。 滯納金不是利息喔.....滯納金跟利息是分開算的.....像信用卡如果你沒有準時繳款的話.....會有違約金再加上利息....違約金的部分並不算在利息%上限內..至於滯納金20%合不合理...我就不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