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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管理費一問 急!

m3power343 wrote:
各位大哥大姐事情是這...(恕刪)他跟我說 他從一搬進來每個月都有繳管理費 而他確實也在交屋的時候把他繳過的單據都留給了我
他表示 那個應該是第一任屋主所積欠的 叫我跟管委會說 請他們聯絡第一任屋主就好 不用裡他
就這樣又隔了半年 我都沒有在接到任何通知

但是在半年後 因為換了管理公司 所以我又收到了一次催繳通知
小弟很生氣的去找他們 表明那時我根本還沒搬進來 請他們跟前屋主或前前屋主聯絡
並且提供了買賣契約給他們影印 他們表示之後不會再來找我
事隔一年左右
我今天突然收到存證信函
說我98年積欠一筆管理費
請於7日內繳清


這個管委會很亂來,第一任屋主所積欠的費用,除非那個人死亡或移民,不然只要戶籍還在臺灣就可以找到人,管委會不去找那個真正欠債的人卻找你,根本看你好欺負。

管委會可以向警察報案,請警察將第一任屋主移送法辦,不管用什麼罪名,法院就會通知第一任屋主到案說明,管委會卻刻意捨近求遠,我只能說這種管委會亂來!
就請管理委員會去告吧!

你又不是當時的屋主
你只要主張,他告錯人即可


我也遇過 瓦斯公司跟我催繳兩年前的瓦斯費(前屋主)
也是跟他說
找前屋主要
如果你要斷氣,你就試看看

最後的結局是
瓦斯公司吞掉這筆錢

m3power343 wrote:
感謝回覆
管委會回覆...(恕刪)

應該沒什麼針對戶吧?
我們社區這幾個月也有類似案例,
前屋主積欠好幾個月的管理費,
現任屋主也搬進來住一陣子了,
可是我們社區後來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告的是前屋主,
也是找前屋主討錢耶~

後來也是判決前屋主要清償之前金額,
而非找現任屋主要錢啊!
謝謝各位的建議 我會去跟我們的管委會"好好溝通"
感恩!
台灣高等法院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十一月份法律座談會研究意見採取不同見解,認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所謂「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繼受,立法之主要目的應是避免特定繼受人於繼受後主張未參加規約之訂定不受規約之拘束,為使規約對於繼受人亦有拘束力所為規定。至於己具體發生之管理費給付義務不在規範範圍內。即繼受人繼受契約之地位,而非繼受已發生之債務。本院八十九年度法律座談會提案民事類第二十三號研討結果,認該條係規範後手繼受前手之區分所有權人地位,後手對其後所生權利義務悉依原相關規約或法律定之。並非規定後手應繼受前手所積欠之管理費。應予注意。
非常有用的資訊 感謝樓上各位的幫忙!
這個案例也教導大家

1.買社區型的屋子前 , 一定要去跟管委會照面查詢一下

前屋主有無欠款 ? 最好請管委會開個證明 .

2.屋主間的買賣及約定的內容 , 如當事人無主動提出

管委會並無從得知 , 所以現在有許多社區

會在公告處 , 以明顯的公告 , 要買受人主動去查詢

否則視同繼受此管理費債務.

3.許多法拍屋 , 被拍賣的房子 , 常會積欠大筆管理費

在拍賣公告亦會註明拍定人要自行負責.

4.如果係委託仲介購買社區型的房子 , 通常仲介會安排及事先調查清楚

如果沒有 , 仲介有責任要處理.

我有一個方法...

把你的房子賣掉...

好吧!我承認是一個爛方法。...
這個問題,換個很接近的SUBJECT,就可以看得更清楚,
假設前屋主有欠繳地價稅,房屋稅等等,
難道國家可以向後任接買產權的新任屋主,追討前任屋主欠繳的稅金??

哪來啥看戶不看人,還是啥依戶不依人??
這是啥邏輯??
還真是一竅不通!!

NO PAIN , NO GAIN.

如果買一部車子,以前欠了一堆罰單
過戶完了,會找誰追?

一家公司欠員工薪水;老板偷偷賣掉,新老板來了,欠員工薪水不用還了?
還是新老板有責任在買前應去確認債務呢?

買房子,買前要不要查有沒有欠稅及借貸呢?

看民法的債權篇
管理公司在期間有催繳,使得民法的消滅時效無用,這債權一直都存在

現在要把債權再推給前任的屋主
可是現任屋主也要確定自己當初要買的時候也有告知管理公司吧
這在民法中也有

不然大家不想繳管理費
就把管理費欠多一點,再來一辦一個房屋登記變更所有人
夫妻間互換,父子間一年移轉一部份
那大家管理費都不用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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