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管委會也是說多一台機車也需進出車道,開關鐵門要用電,所以"使用者付費"的原則下多收100元那腳踏車難道不用進出車道?!住戶大會時有舉手投票,雖然當時還是多數人贊成多收費,因住戶所有權人參加人數不夠,無法通過但隔幾天後沒有經過二次投票即公告需多收100元,即使停在自有汽車位內也要,但原汽車位的清潔費仍要照付現在等於是汽車位停一台汽車,即要繳清潔費100元汽車位停一台汽車加一台機車,就要繳清潔費200元(無超出汽車位)汽車位停一台汽車加N台腳踏車,仍繳清潔費100元汽車位停一台汽車加4顆拆下來的鋁圈輪胎或工人用的工具或儲物櫃或一整堆的教科書,仍繳清潔費100元我覺得不合理是因為我家住二個人,同坪數的鄰居住七個人,他們也要坐電梯上上下下,但管理費卻是繳一樣的,難道管理費也要按人頭算嗎?所以我覺得不合理各位覺得呢?
porsche997gt3 wrote:我覺得不合理是因為我家住二個人,同坪數的鄰居住七個人,他們也要坐電梯上上下下,但管理費卻是繳一樣的,難道管理費也要按人頭算嗎?所以我覺得不合理各位覺得呢?...(恕刪) >>>如果多數決通過的事 , 閣下還是不滿意最理想的解決方式就是換個一切可以作主的地方安居就不用再想這個問題
管理費,通常是算坪數大小,若坪數相同就以戶數去計算汽車停車位有產權,你要停什麼車,機車,電動車,堆放雜物也都可以...基本上大家要尊重管委會決議,你可以之後提出異動變更要符合比例原則...或是串連其他住戶有其他方案提出...但重點是沒有管理的舊式公寓/集合大廈,房價多半不會太高,吃虧的是大家!!!
porsche997gt3 wrote:住戶大會時有舉手投票,雖然當時還是多數人贊成多收費,因住戶所有權人參加人數不夠,無法通過但隔幾天後沒有經過二次投票即公告需多收100元,即使停在自有汽車位內也要,但原汽車位的清潔費仍要照付...(恕刪) 未經住戶大會的決議,無效!自己搜尋: 汽車停車位禁停機車 敗訴 新聞內容也都有寫住戶大會/管委會決議的問題。「孩子王」社區管委會的「規約」,並未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合法通過,審結判決管委會敗訴....除非住戶大會決議的"規約"裡有寫,這部份可由管委會自行決議(代議制)要不然,少數幾個人組合起來的管委會,所自行做出的決議大多通通無效!基本上,這種議題要大多數住戶同意,沒那麼簡單...
請注意例子中有嚴重之誤解:上述案例管委會之所以敗訴,不是說汽車停機車是合法的原因而敗訴,而是"違約"而敗訴。就是說沒有管委會沒有經過"合法"程序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和納入社區規約,擬訂和實行社區管理事項,禁止機車停放汽車位內或禁止機車進入地下室等規定而敗訴。並沒有說明"汽車位停入機車"就是"合法"。這個問題重點在於:汽車權狀類型是哪一種,如果是獨立權狀那管委會對於汽車位加停機車收費就明顯違法和不合理。如果是共有但是分管類型的停車位(也有權狀),就必須要經過區分所有權決議後訂入規約生效。曾任管委會主委經驗我來說,就算是有獨立權狀的汽車位也還是會以公平原則來收費。只是擬訂規約的程序要小心,管委會不能以汽車位停放機車理由對有獨立權狀所有人收費,但是車道,鐵門,保全,門禁系統,清潔人員,消防設備,排風排氣設備 ...都是需要付費維護和管理的,用這個理由來制訂規約內容在開區分大會決議納入規約。
很合理啊,為啥有機車位不停呢 還是因為第二台機車要停才停車位 如果每個車位都停機車位 想想會多多少機車進出 管委會要如何管理呢 對於有付機車位100元的使用者不合理吧 以上是我社區也遇到的問題 以樓主的建議
既然住戶大會出席人數不夠,那為什麼還要開會跟表決呢?社區型的集合式住宅,管理方式就是多數人說的算,停車位雖然有權狀也多是共同持分,由社區共同管理停車場規範,停機車要多收錢,停腳踏車不收錢,都是住戶大會多數通過的就算,少數不同意的也只能勉強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