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z98 wrote:
我們大樓很多住戶在管...(恕刪)我們並沒有禁止養狗,而是要飼主善盡責任義務,給過機會仍未盡責任義務的只好開罰
管委會似乎是沒有開罰的權力,照道理它不是執法機關。
這樣住戶願意繳罰金嗎??
dodo2005 wrote:
這部分有問題喔.法律...(恕刪)寵物是養在對方家裡,這部分要限制會有困難,有違法的疑慮.
最多只能限制不能在公共區域遛狗,
至於狗吠聲只能依據法律找警察處理,
管委會或是管理員只能口頭上勸阻,無實際處理的權力
ethanp wrote:
管委會似乎是沒有開罰...(恕刪)
ethanp wrote:
是可以處理,要看管委...(恕刪)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dodo2005 wrote:
今天最主要的問題在於
"私人產權內的行為,管委會沒有權力作強制性的行為"
黃色螢光筆 wrote:
規約的效力其實是很大...(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