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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跪求]要開區權會了,該如何提案杜絕狗吠問題!


linz98 wrote:
我們大樓很多住戶在管...(恕刪)我們並沒有禁止養狗,而是要飼主善盡責任義務,給過機會仍未盡責任義務的只好開罰


管委會似乎是沒有開罰的權力,照道理它不是執法機關。
這樣住戶願意繳罰金嗎??

chypo wrote:
小弟近年來被鄰居半夜...(恕刪)已繳交管理費,請物業和管理員就是要將社區維護好,還要住戶自行報警,那是不是就不用請物業總幹事和管理員了,凡有任何事情,就自行報警就好,還需要跟他們反應嗎?因為會反應的幾乎是累犯,感覺他們也不想得罪擾民的住戶


有些住戶會私下報復,這我就遇到過。
也難怪很多管委會不管事。

dodo2005 wrote:
這部分有問題喔.法律...(恕刪)寵物是養在對方家裡,這部分要限制會有困難,有違法的疑慮.
最多只能限制不能在公共區域遛狗,
至於狗吠聲只能依據法律找警察處理,
管委會或是管理員只能口頭上勸阻,無實際處理的權力


是可以處理,要看管委會。


第十六條(維護公共安全、公共衛生與公共安寧之義務)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第六條(住戶之義務)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搬家比較快+1
搬走就讓那社區被狗屎狗尿淹沒吧!
我家對面社區也有人養狗,縱容狗在該社區中庭隨意大小便,我常在樓上看到狗自由四處排泄。

有時該狗走到我們這邊,我會把狗趕走,趕回去自己社區那裡拉屎。

沒品的人會說他家狗排泄物比垃圾香~

真的受不了,反正老鼠藥不貴,隨便丟一些殺殺老鼠也不錯。

ethanp wrote:
管委會似乎是沒有開罰...(恕刪)


Q47.社區管理委員會訂定罰則事宜。
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同條第五項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必要時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以上來源內政部營建署公寓大廈管理Q&A

住戶有其應盡的義務
在第十六條也有載明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
我們當初開會時也在規約中訂有罰則,並賦予管委會可逕行罰款等罰則的權力
因為這個問題開會時也有住戶提出來質疑管委會是否有開罰的能力
本來開會只要一小時開成兩個半小時
所有的規定處罰經區所有權人開會表決通過後都載明於住戶規約中(請看第二十三條第四項)
但處罰不能違反比例原則也不能牴觸法律,不然上法院很難站得住腳的

ethanp wrote:
是可以處理,要看管委...(恕刪)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單單養寵物部分沒辦法處理,
你看法條部分是寫"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以主管機關的做法,除非你能證明他違反了哪項法規,
主管機關才會處理.
這跟報警處理是一樣的.

今天最主要的問題在於
"私人產權內的行為,管委會沒有權力作強制性的行為"
這些必須透過司法單位才能處理.
所以還是回到原點,
只有報警才能處理,
但是法律目前只有處罰"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這些行為,
沒有處罰"養寵物"這條



就算今天決定開始禁養 也不能溯及既往
已經養的人還是能養 只是不能再增加而已

黃色螢光筆 wrote:
就算今天決定開始禁養...(恕刪)



這位大大說得沒錯唷

還是說:強制養狗的住戶家窗隔音氣密窗...
dodo2005 wrote:
今天最主要的問題在於
"私人產權內的行為,管委會沒有權力作強制性的行為"


規約的效力其實是很大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有說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
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五、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出席及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之特別約定。
七、糾紛之協調程序。

所以法律沒規定公寓能不能養狗沒錯 但若是規約有的話 就要從其約定喔

只是規約要生效的要件還是要具備
1.區分所有權權人會議決議規約內容
2.規約送主管機關報備

萬一住戶違反規約要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主管機關也才有依據 否則規約等同廢紙

黃色螢光筆 wrote:
規約的效力其實是很大...(恕刪)


規約看起來效力很大,但是實際上力量卻很小.
規約的位階低
所以罰則部分不能違反比例原則也不能牴觸法律
特別是在私人產權的部分
假設你真的有辦法發動2/3的人出席
3/4的人同意不能養狗
今天有住戶不理你就是要養

你不能禁止他出入,不能強迫他搬家,
罰錢人家不繳,
你能怎麼處理??
先走法院,讓法院確認規約的罰則符合比例原則符合法律,
然後再申請強制執行.
這些未必會成立,特別是涉及私人產權的部分.

那不如一開始就寵物產生的噪音,髒亂部分做道德勸說或是找警方處理.
這樣處理起來的時間跟精力反而較小.

管委會最好以管理公用部分為主,
不要涉及私人產權部分,
一但涉及私人產權部分的問題真的很麻煩,
完全的吃力不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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