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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法律有規定裝潢整修要在每天的什嗎時候嗎?


rap780628 wrote:
我知道我們沒做好關係...(恕刪)


法律上站的住,怎能說他拿法律來欺壓你們、威脅你們?

你這段文字被對方看到,搞不好可以告你們毀謗
昏倒
怎麼一群很怕事的人

法律條文是死的
有本事!等告了再說吧

難道,你跟你女友做愛!聲音太大!也要被告嗎
請版上某些人,不要一副法律懂多少?

現在恐龍法官一個比一個更黑心
那......版大!你下次跟老婆做愛聲音大聲一點。

讓他去告。丟臉的是他
因為他嫉妒你有好體力。
到時候!上了新聞!得不到便宜!還說自己是台大畢業的

之前,中指蕭,敢擋救護車 也是台大博士班
台大就一定是人才嗎?

rap780628 wrote:
之前買了一棟中古屋,...(恕刪)


法律沒有規定裝修時間 但是以下三條路可以處罰=>
1.社會秩序維護法
=> 寫得很籠統 就是那條深夜製造噪音影響別人 需要第三人佐證 還要作筆錄 警察才會開單
2.環保法規的噪音汙染防治法
=> 這就比較難了 必須約檢測員 實際測量音量有沒有超過該時段的標準 標準可以去問環保局
3. 室內裝修法
=> 縣市政府的工務局管的 室內裝修必須事前申請 但是台灣很少有人會申請
除非你找大的裝潢公司 才會弄
不然抓到罰好幾萬 這條最快 最狠

其實限定裝修時間是沒有意義的
我之前遇過一次 家裡裝修都是星期一到五 早上九點到下午五點弄 一整個模範市民 好鄰居
結果樓上的鄰居是記者 他都是晚上上班 凌晨回來
他睡覺的時間剛好和我裝修的時間重疊 所以下來求償
所以說把裝修時間規定死是不會解決問題的...
有跟營建署申請就有規定可循.想必你應該是沒有.因此會每一項都是規定.勸你在還沒發生更大的事情趕快完工.要報復很簡單既然他是開門做生意.要弄他就更簡單.以己之矛攻己之盾就好了
其實這種人你不用去理他,
這種人只告那張嘴而已,
真要告是告不成的,它也沒證據立場去告,
更何況他還要花那個時間金錢去告,
你大可以跟他講,叫他不要去煩你。

很想說一句話
真的有那麼多可以告來告去嗎

大廈管理條例裡似乎有整修時間
而且要申請

台大法律畢業淪落賣音響?
換作是我就弄他
弄他弄得爽爽的
看他要怎麼告??

好鄰居是好來好去
爛鄰居就整來整去

對付這種鄰居
去收養隻大土狗
拴在門口
沒事叫個幾聲
犯法嗎?
或去買幾串(1米)環保連珠炮備用
每次看他人客人上門
就點個一串
開門見喜可不可以放?
初一、十五可不可以放?
娶媳婦可不可以放?
隨便想個理由就整死爛鄰居
怕啥??
難不成你以後要拜託他?請求他?

整到他店倒了就爽翻啦~~
妳有妳的堅持,對方也有對方的堅持

兩個人都堅持自己是對的,雙方喬不攏,怎麼辦?

互砍?定孤之?惡搞對方?

何必呢!此時,法律規定就是雙方依循的解決方式

這就是這個社會運作的方式


原PO千萬別聽一些建議亂來

就我看來,都只是一些「自以為」很高干,無人治的了妳的方法

箇中牽涉的法律可多的很

別為了這種事讓自己吃上官司,尤其是「刑事官司」,萬一被抓去關了,妳的工作、家庭,妳的人生呢

就只是為了「一口氣」???不覺得很可笑嗎

一切照著規定走,不就沒這麼多事了


最後附上 證嚴法師 的一句話:「生氣是拿別人的錯誤懲罰自己。」請寬心





有那麼嚴重嗎?

噪音問題,跟 刑事官司 有關係嗎

等一下,來 查一下法條。

momo721 wrote:
有那麼嚴重嗎?噪音問...(恕刪)


不用廢心查了。我回文是指因本案噪音所引發部分偏激的報復手段

這在實務上很常見(通常都是公然侮辱居多;But如果是「跟女友做愛太大聲」這種手段,這....,應該會被放上PTT西斯版吧!)。

EX高雄地院87易1304刑事判決(當事人姓名用代號代替):

「A與B係鄰居,因B裝潢房屋產生噪音,A乃與其理論進而發生爭執,爭執中A遂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七日二十二時三十分許,持不明之利器剌破損壞B所有F七─二六三六號自用小貨車之左前輪胎及持木棍敲擊損壞前擋風玻璃;此時,B見狀憤而隨手持屋內之裝潢工具鋸子一把,而A亦手持木棍,雙方均基於傷害之故意互毆,致A受有左手腕背側深裂傷併拇肌腿斷裂、右手腕背側深裂傷併尺骨骨折、左大腿內側深裂傷(七×二×一公分)左腳裂傷(一×0.五×0.五公分)、左手第四、五指裂傷等多處傷害;而致B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軀幹及四肢多處挫擦傷等傷害,並扣得B所有供犯罪所用之鋸子一把。」

當然,如果原PO會獅吼功,那就很有可能會有傷害罪的問題喔!呵呵。

另外,別太相信大部分「記者」寫的司法報導,他們根本沒看判決書,不然就有看沒有懂,特別是性侵案件(有些被稱恐龍法官,其實也挺冤的)。

最後,各縣市的噪音管制時間,請見下列網址(馬宗痛:一切依法辦理):
http://ivy1.epa.gov.tw/noise/CC/tw-a/2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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