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妳想不想鬧大,若不怕撕破臉1、每次對方停車,妳就拍照(要顯示時間、車牌喔)2、通知對方,告知對方不要再停(錄音影)對方一犯再犯,就在重覆幾次我認為循環3次就可以了,這時證據蒐集的差不多了,就可報警囉!告刑法第320條竊占罪無論是主觀構成要件、客觀構成要件,我們都有證據可以佐證,穩贏的了!不過,鄰居嘛!能不要這樣就不要這樣只是,講不聽,人不當,要當畜生,我們也沒辦法。
其實我也有想過這樣的情形是否構成侵占或竊占。不過就侵占來看~ 好像也沒有易持有為所有的情形~竊占來看~ 如果對方抗辯主觀上是借停的意思~ 也無可耐何~除非是停車時間實在是非常的久~ 就有可能舉證有竊占的意思~ps..如果透天的門前可停車那種說不定可以把車位簡單圍起來~~然後看看可不可以用這條~~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
你真的去報過警就知道,不但告不成,警察也不想開單~如果真的要移置,你還不能把他的車子弄傷,要不然毀損是一定成立的!上所也不行,這樣是妨礙自由~頂多你只能漏氣,拔掉氣嘴慢慢漏,還不能刺破輪胎!空氣不算物品,所以毀損不成立!法律都保障這種爛人,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