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http://law.moeasmea.gov.tw/modules.php?name=Forums&file=viewtopic&p=2060台端所欲加蓋者,僅係一無門牆有屋頂之棚架,而純粹為遮雨、遮陽而設,按其性質即屬保存行為,不須得其他住戶之同意即可單獨為之;反之若 台端所設者為一有門牆屋頂之房屋,則必須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全體住戶之同意,始可為之。為避免糾紛,建議還是先以法律相關規定作為取得住戶共識之溝通籌碼
台北市捉更嚴新違建:指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新產生之違建。一定是即報即拆...叫議員,立委來都沒有用~何況是叫里長~~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台北市建管處處理頂樓漏水還有其它辦法...你可不希望白花錢吧~
ygyangkimo wrote:屋脊高度小於1.5公尺,屋簷小於1公尺者不就要爬進去了...(恕刪) 大概是從"加"的部份開始算,女兒牆高度有規定,不能太低也不能太高女兒牆為舊建物,高1.2~1.5公尺,屋脊+1.5公尺就有2.7~3公尺了!屋簷+1公尺,就有2.2~2.5公尺了!不至於太低妨礙逃生,但要住人也嫌太矮。要不然搭個妨礙逃生要用爬的鐵皮屋頂卻不用拆,就沒道理了!雖然有可能是這樣,但純屬猜測...若只搭鐵皮,四周未封板,打進來的雨照樣會變漏水, 但隔熱絕對有用!
flycode wrote:大概是從"加"的部份開始算,女兒牆高度有規定,不能太低也不能太高女兒牆為舊建物,高1.2~1.5公尺,屋脊+1.5公尺就有2.7~3公尺了!屋簷+1公尺,就有2.2~2.5公尺了!不至於太低妨礙逃生,但要住人也嫌太矮。 不對,合法的隔雨加蓋,是地板到屋脊最高不超過1.5公尺。至於女兒牆的問題我就不知道了,也許鐵皮可以傾斜度不要那麼大?
Garys wrote: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恕刪) 不知道您的意思想表達什麼,因為這是事實,之前小弟的舅舅也是有跟同樓層的交流下有打算加蓋鐵皮屋,剛好我堂舅也是從事相關行業請他來做,材料督準備好了,樁也打上去就被檢舉了,當時跟我舅講說因為有人檢舉才來拆除的,如果沒來又被檢舉相關單位因檢舉而沒去執行,反過來倒楣是她們自己,對方就講怎麼白了,不然能說什麼呢?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