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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是否為違建


蛋殼 wrote:
鞋櫃=四萬,這個讚(恕刪)


其實重點1是...通常初犯都是勸導

重點2是...如果他不止罰這位鄰居呢??
你不會想被其他鄰居白眼吧
當對方去檢舉時,可以安全為理由,要求先拆對方設備再拆雨遮的。
也可以直接先發文給對方


因本案被檢舉部份為「露臺」
原因為上方住戶違規使用,避免維修時掉落物傷人及排水等...為安全理由而設置

依法令解釋 於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 條
二十、露臺及陽臺:直上方無任何頂遮蓋物之平臺稱為露臺,直上方有遮蓋物者稱為陽臺。樓上住戶卻違規使用,將機電設備設置於直上方不但違反法令有關樓地板面積之計算基礎,亦影響樓下住戶之安全。樓下住戶因安全理由而設置雨遮。

為回復建物之正常使用,敬請相關單位依人命安全為優先;排除上方設置之機電設備。被檢舉人願自費回復原始狀態。

樓上住戶違反之相關規定如下:

依據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91、92、98、99 條
請查核相關樓地板面積計算基礎及防火、排水等要求

另 第 98 條 機械通風或空氣調節設備之電氣配線,應依本編第一章電氣設備有關之規定。

第一章 第一節 第 1 條 建築物之電氣設備,除本章另有規定外,均須依照經濟部最新頒布之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辦理。

請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查核
1. 導線 (依架空規定)
2. 接地
3. 漏電斷路器
4. 緊急開關 (需設置於戶外供緊急時關閉電路,不得設置於戶內)
並依泠氣安裝手冊之要求查核。

以上並無過分要求,均依據法令及產品製造商之建議要求,受理檢舉單位提出安全證明。被檢舉人願自費拆除違規部份。
露台應無頂蓋,板大是違建沒錯,至於雨遮是否導致散熱不良...聽他在放屁...

es_mato wrote:
當對方去檢舉時,可以...(恕刪)


es_mato大大的意思是說三樓住戶不可以將室外機安裝在樑柱上囉?

另外我查了一下我家的權狀圖
發現那個露台不在我個權狀範圍內
樑柱也是不在所有權內
這樣上方所有的樑柱應該都不屬於住戶的吧
請看圖一
1.05*2.47部分是露台區域
我也量一下牆壁到露台剛好也是約1.05米
若是以es_mato大大說的去反檢舉他
這樣我自己的室外機也是放樑柱下方,那我也等於打自己一巴掌
圖一

圖二
~蛋殼~
我記得雨遮超出牆壁90公分以內好像不算違建。
...,還是算違建但是不會拆除??
蛋殼 wrote:
es_mato大大的...(恕刪)


依你圖示,是違建沒錯,好心一點,拆掉吧!
過去露台可以產權登記,現在不能登記,但可以是「約定專用」的部份
如果樓上的是窗戶,而這一樓層是落地窗或門
而且經過申請許可的,那建管單位就不能否定這露台可以使用的事實
而把設備置於露台與過樑上是不同的

如果受理檢舉的單位認為把室外機放在室外挑空的過樑上是可以的
可以反問他那是不是路上的廣告招牌可以伸到路中央了,T霸,政府也不能管了。

即然頭上的設備可以設置。那樓下的也可以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設置安全措施
防止墜落物。如同工地得在馬路上設置防墜有頂蓋的人行道一樣
同樣的也可以檢舉樓上的未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設置防墜設備及護欄

佔用馬路要罰,但大樓工地常在臨路部份設置隧道式人行道也佔了馬路;為何不罰?
反而沒有設置,所謂的勞檢所還要說你沒有做安全措施要罰。
其實就算在工地內,沒有防墜設施;勞檢所也是開罰,為的就是人命安全

雖然這是已完工的大樓,
但樓上的住戶卻要搞危險的把戲,建管單位不管
那人民當然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得設置保護自己的防墜設施有何不對?
除非樓上住戶要維修安裝泠氣都先向樓下住戶備核准
並確實安裝護欄及工作平台,不然都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

如果在路上看到安裝泠氣的表演蜘蛛人的把戲
照張相,給勞檢所,看看下次再怎麼玩

有時違建不是政府不想拆
而是法令設計不良一個卡一個
再加上民眾總愛貪一點

讓樓上的去告,大家來一樣換一樣
怕換到最後大家什麼都沒有了

es_mato wrote:
過去露台可以產權登記...(恕刪)



十分感謝es_mato大大的資料
~蛋殼~
這是新北市還是台北市,兩個地方對雨遮的處理方式不一樣喔.
我在新北市
現在就是等對方的動作了
他不動 我就不動
~蛋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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