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對方去檢舉時,可以安全為理由,要求先拆對方設備再拆雨遮的。也可以直接先發文給對方因本案被檢舉部份為「露臺」原因為上方住戶違規使用,避免維修時掉落物傷人及排水等...為安全理由而設置依法令解釋 於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二十、露臺及陽臺:直上方無任何頂遮蓋物之平臺稱為露臺,直上方有遮蓋物者稱為陽臺。樓上住戶卻違規使用,將機電設備設置於直上方不但違反法令有關樓地板面積之計算基礎,亦影響樓下住戶之安全。樓下住戶因安全理由而設置雨遮。為回復建物之正常使用,敬請相關單位依人命安全為優先;排除上方設置之機電設備。被檢舉人願自費回復原始狀態。樓上住戶違反之相關規定如下:依據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91、92、98、99 條請查核相關樓地板面積計算基礎及防火、排水等要求另 第 98 條 機械通風或空氣調節設備之電氣配線,應依本編第一章電氣設備有關之規定。第一章 第一節 第 1 條 建築物之電氣設備,除本章另有規定外,均須依照經濟部最新頒布之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辦理。請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查核1. 導線 (依架空規定)2. 接地3. 漏電斷路器4. 緊急開關 (需設置於戶外供緊急時關閉電路,不得設置於戶內)並依泠氣安裝手冊之要求查核。以上並無過分要求,均依據法令及產品製造商之建議要求,受理檢舉單位提出安全證明。被檢舉人願自費拆除違規部份。
es_mato wrote:當對方去檢舉時,可以...(恕刪) es_mato大大的意思是說三樓住戶不可以將室外機安裝在樑柱上囉?另外我查了一下我家的權狀圖發現那個露台不在我個權狀範圍內樑柱也是不在所有權內這樣上方所有的樑柱應該都不屬於住戶的吧請看圖一1.05*2.47部分是露台區域我也量一下牆壁到露台剛好也是約1.05米若是以es_mato大大說的去反檢舉他這樣我自己的室外機也是放樑柱下方,那我也等於打自己一巴掌圖一圖二
過去露台可以產權登記,現在不能登記,但可以是「約定專用」的部份如果樓上的是窗戶,而這一樓層是落地窗或門而且經過申請許可的,那建管單位就不能否定這露台可以使用的事實而把設備置於露台與過樑上是不同的如果受理檢舉的單位認為把室外機放在室外挑空的過樑上是可以的可以反問他那是不是路上的廣告招牌可以伸到路中央了,T霸,政府也不能管了。即然頭上的設備可以設置。那樓下的也可以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設置安全措施防止墜落物。如同工地得在馬路上設置防墜有頂蓋的人行道一樣同樣的也可以檢舉樓上的未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設置防墜設備及護欄佔用馬路要罰,但大樓工地常在臨路部份設置隧道式人行道也佔了馬路;為何不罰?反而沒有設置,所謂的勞檢所還要說你沒有做安全措施要罰。其實就算在工地內,沒有防墜設施;勞檢所也是開罰,為的就是人命安全雖然這是已完工的大樓,但樓上的住戶卻要搞危險的把戲,建管單位不管那人民當然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得設置保護自己的防墜設施有何不對?除非樓上住戶要維修安裝泠氣都先向樓下住戶備核准並確實安裝護欄及工作平台,不然都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如果在路上看到安裝泠氣的表演蜘蛛人的把戲照張相,給勞檢所,看看下次再怎麼玩有時違建不是政府不想拆而是法令設計不良一個卡一個再加上民眾總愛貪一點讓樓上的去告,大家來一樣換一樣怕換到最後大家什麼都沒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