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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台北市公寓頂樓加蓋(5層樓建物)

看到這裡
來回一下
頂樓空間和梯間一樣
都是屬於全體住戶共有『所有權』
而非使用權
當然所謂的頂樓優先使用權?
有興趣者可以去搜尋一下
法院或地檢署是不是一堆頂樓空間被霸佔
而被其他住戶提出無權侵佔告訴的案件
而且侵佔罪是刑事案件
當然要提出民事告訴也是可以的
想當然爾,勝訴者(也就是其他住戶)在案件判決確定後
如果取得一拆屋還地的民事判決
這時就可以去聲請拆除該頂樓違建
所以如果有5樓住戶還是認為自己對頂樓有優先使用權
而在那裡私自搭建建物者
小心會有官司上身
再者,原PO提到4樓住戶將頂樓搭蓋起來
該住戶要將其搭蓋之建物賣掉當然可以啊
畢竟建物的確是他搭建,為他所有
只是基地(也就是頂樓空間)還是一樣共有
仍然不可以獨佔
不過,老話一句
如果沒有礙到其他人,有話還是好好說就好
畢竟上法院傷神傷時間也傷感情

nichow10 wrote:
謝謝各位的意見
因為比較想明確知道
頂樓(5F)並無產權
屬於共同持有
但是4F想連同5F一起賣掉
這樣是否有法可管?
頂樓(5F)室內空間30年來
都是無裝潢的狀態
除了被4F的加蓋了鐵皮

違建本身的所有權是歸屬出錢蓋的人,不是共有....
住戶共有的是頂樓的屋頂結構,就是屋頂地板,因為那是建物的主要結構之一,共有的不是屋頂的"空間"...
那個空間的使用權,在老公寓在賣的那個年代,建商都會賣比較貴,然後約定使用權歸屬頂樓的買家,等於是權利金,使用空間的對價,最終形同是其他住戶的報酬,所以大部分的其他住戶是沒有權利的....
而且如果你住幾年都沒有反對,通常會被認定是默示同意,所以通常頂樓住戶也不會構成任何犯罪,如果突然住幾年以後再反對,人家也有可能反告誣告,恐嚇等等,反正到最後也不一定全身而退.....
看了樓上說的後,小弟想到樓主可能要注意一件事
就是那個年代的公寓並沒有所謂的公設
也就是說現在樓梯間跟屋頂平台等的空間在建物謄本裡面都有持分
可是那年代的公寓是很可能沒有的喔,所以要主張權利比較麻煩
同時屋主也可以主張當時售價較高就是購買這部分的權利等等的
雖然我不知道這樣是不是於法有據,但是一定揮不完的
關於頂樓加蓋,前一陣子的新聞是說,只要樓下的打民事訴訟(非刑事),頂加不管是不是緩拆的,都要拆除,

請參閱以下link: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aug/16/today-so11.htm

dylanbrass wrote:
關於頂樓加蓋,前一陣...(恕刪)

那是指勝訴而且判決確定的情形,但這個案子是特例,原因是這個屋主是接手別人的違建,但是其他住戶可以主張他們是同意前屋主的使用權,所以自然接手的人就沒有使用權,所以這篇報導的律師有提到接手的屋主要取得原來其他住戶的同意,否則被訴還是很有可能判拆....

niburu wrote:
那是指勝訴而且判決確...(恕刪)


小弟認為就頂樓加蓋打民事訴訟,除非頂樓屋主有得到樓下住戶的同意,否則敗訴機會相當大,

無關頂樓屋主是原屋主或是接手的屋主!!!
頂樓違建的所有權當然屬於建造者
我在回文中已有提到
全體住戶共有是者是頂樓的「地」
非指建物本身
至於違建的買受人
不管是否是原始建造者
只要是現在建物的佔有人
都需要取得其他住戶的同意
才可以專使用該建物及頂樓空間
不然打訴訟
只能說
dylanbrass wrote:
小弟認為就頂樓加蓋打民事訴訟,除非頂樓屋主有得到樓下住戶的同意,否則敗訴機會相當大...(恕刪)

頂樓加蓋沒申請建照就是違規,只要違規違法,上了法院,不管怎麼打官司都是輸。
就算頂樓加蓋屋主有得到樓下住戶的同意,沒有建照也同樣是違建,
違建被非該樓層的住戶檢舉,又被排到,不用打官司也照拆!
當然,騎樓違建或佔用騎樓,或佔用公共走道樓梯都一樣。

因為大家要在同一屋簷下,都有把柄在別人的手中,才會維持恐怖平衡,
若破壞了這個平衡,就有得番了...
業代殺手,斷人財路!
謝謝幾位專業的前輩分析
因為我們目前遇到的問題是
那道鐵門讓我們上不了頂樓
確認水塔目前的狀況是否完善
而又連絡不到老奶奶的兒子
以前老奶奶還在的時候
都會主動關心水塔與相關管線狀況
但是現在人去樓空
所以我們樓下住戶才想要自救
並且又聽到她兒子要將房屋委託仲介出售的消息
也無法預期即將接手的屋主是怎樣的人
因此想尋求解決的管道
頂樓加蓋不管轉賣給誰,只要確定樓梯間加裝鐵門、加蓋的部分會影響到逃生,就可以請4樓的住戶拆除,如果對方不拆除,提告到法院,通常還是會被判定拆掉,這是我自己的經驗。
我買的房子就有頂樓加蓋和樓梯間加裝鐵門,前任屋主就被其他住戶要求不能把鐵門上鎖並且要修改加蓋部分、留出逃生通道,但整體的加蓋並沒被拆除。我買下後,取得其他住戶的同意繼續保留頂樓加蓋,但主動把前任屋主加裝在樓梯間的鐵門欄杆全部拆除,所以目前都還算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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