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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圓滿解決]社區地下室停車場佔用車道違規停車處理

挖屋!!名車哩~~降有錢的人 買不起車位嗎~?
真是令人匪夷所思 檢居他吧!!透過管委會阿!!加油阿!!
我夢裡夢到說, 有人拿著牙籤,在攝影機拍不到的角度,插到鑰匙孔裡面折斷...
只是夢到的喔~
沒攝影機的話~~~
放四顆胎的氣....

先君子後小人吧!
先放張條子說會阻擋到車道,如果有所損傷自行負責之類的話。
聰明人看到這幾個字就會自己閃了,如果不閃,那就來小人吧!
以下為小弟粗淺的看法做為建議
目的是逼迫管委會跟主管機關給予違規人勸阻
並告知繼續違規有可能面臨高額裁罰
進而達到警效改善之成果
不過真的遇到皮的人就要有長期抗戰心理準備
因為不管是管委會或是主管機關
都不想擔這種吃力不討好的事情而推拖
最好能聯合其他住戶共同簽暑把事態擴大.凸顯不公平事項
(台北市的主管機關為 臺北市建築管理處公寓大廈管理科)

1.直接書面函請管委會改善有人妨礙車道行駛進出並於車道做為停車使用並發副本給予主管機關備查
(或於住戶會議時提案)

2.協調管委會正式函告車主住戶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內容妨礙車道出入使用
請對方即刻改善.再違反者將蒐證移請主管機關處理
車主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面臨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3.協調管委會同時拍下車主照片於各電梯間公告
已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內容妨礙車道出入使用
請即刻改善,若於某時限(通常為一個月)後未改善將移請主管機關處理
車主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面臨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4.時限一到如未改善
則由管委會函文給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裁罰
並檢具函告改善公文影本.公告內容影本及未改善照片為附件佐證

5.如果管委會一直沒當一回事
請您直接函告主管機關-管委會及其主任委員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五款內容執行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
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八條裁罰,且檢附第1項書函副本或提案內容之佐證文件
並請主管機關對妨礙車道出入使用之事宜協助處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內容如下


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五、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

八、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者。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住戶有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行為,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未善盡督促第十七條所定住戶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二、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二十二條所定促請改善或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該區分所有權之職務者。

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wood1978 wrote:
後面那台白色MARC...最近不知道怎麼哩白色MARCH粉久沒有移動哩。 (恕刪)


那台白色的好像壞囉
我去看過後車窗整個破掉,車子後面跟車內都是垃圾,也不知道是不是他們家就把垃圾拿來直接丟停車場
更機車的是那一家還買了兩台摩托車接著停在白色旁邊,車子壞了也不移走繼續佔位子
如果這個亂停車的人就是主委...就是一附不然你要怎樣...講一大堆歪理...就是很廬啦..跟他講道理沒用的啦..該如何處理?將他罷免下來後詢法路途敬告他竊佔公有車道嗎?

borwen66 wrote:
如果這個亂停車的人就...(恕刪)


若是亂停車的人是主委,
這時候就要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章第25條招開臨時會,
由所有權人投票表決如何處理亂停車的問題。

以下引用全國法規資料庫內容:

第 三 章 管理組織
第 25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
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
,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
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
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無管理負
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
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 (
市) 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或依
規約輪流擔任,其任期至互推召集人為止。
To be svere with oneself and lenient with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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