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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一定要區分所有權人開會同意?0618更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規定管委會開會議程、議題是要先公告的,好像要公告七天,這就是我講的合法程序,只要他們程序有瑕疵,你可以提出會議不合法,要求不能表決未公告的議案,如果他們堅持表決可以去檢舉;管委會議後也要公告會議決議內容,如果有問題也可以要監察委員提否決案(你們好像設立的是稽核委員)。總之只要管委會公告不確實,就沒有達到法定程序,這不是互踢皮球就可以說過去,基本上一定要重新公告後,決議才能生效與執行,不然就等於會議無效,只是住戶堅不堅持而已。

關於主事的委員既然已還沒要買所以沒有費用表的回答
講直接的叫他去吃大便,如果是我就會問他"你自己買車時會不會比價,會不會算維修或日後的花費,甚麼都沒做調查就想亂花社區的錢去圖利特定人士?你們根本沒有做過評估就想任意添購設備?萬一日後社區養不起怎辦?你們這一些讚成買的委員出錢嗎?

另外提案要求社區銀行章要有稽核委員的章,有章就有權力,這有利有弊,但是大多數狀況我認為利多於弊,領錢需要越多人的簽章,就有越多的人監督,像我就有社區帳戶章,要領錢就必須讓我簽章,這樣可以讓稽核更具監督力量,這個不用區權會決定,但是如果能在規約有明文規定更好。

在區權會可以提案公基金的監察人由住戶來擔任,不要由委員,如果擔任監察人的住戶當選委員就必須更換監察人,這是防止公基金被挪用的機制。

住戶問捲可以設立一個信箱,鑰匙保留在住戶或稽核委員手上,信箱由管理中心保管,這樣就不用怕問卷被亂搞,開票時也可以要求在場監督。

再來是來你們社區的規約感覺不夠完整,建議可以跟認識的住戶或委員討論規約條文的修改與增設,只要辛苦一次將規約弄完整,日後管委會就比較難亂搞。

如果你真的要長住社區,可以盡量參於社區事務,不過這會很累人,不小心可能還會變成箭靶,所以量力而為;但是委員這個工作也很吃力不討好,你參加一兩次管委會議就會發現這很浪費時間,委員卻要一整年都如此,還完全是義工(至少我們社區是如此),所以要稍微體諒他們,大家基本上都是為社區好,只是立場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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