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wa977862540 wrote:
唯一都不變的是工業用廠房及辦公室!不能變更為住宅用!(除拆除重建外)
...(恕刪)
你錯了..可以..在有為的政府領導下..只要你有錢..你想改也可以..錢的問題而已.....
(目前台北有不少工業住宅的案件正在爭吵變更的問題中)
realeric wrote:
飲水機應該也算在共有物 內 可以管委會直接撤調 ?(恕刪)
如果只是收起來是可以的..
(不是報銷或是賣掉..財產清冊裡面還是存在)
除非大部分住戶同意飲水機放在那邊讓他們大量使用..然後由社區摸摸鼻子出錢換濾心..
我相信以這個例子送到區權大會..這家公司一定會被圍剿的..
管委會的權力也是來自於區權大會...
唯有區權大會未定義出的權力範圍(超出區大付予管委會的部分)才需要召開區大來增加定義..
或是針對特定規定有疑慮要翻案..不過這要一定百分比的住戶連署..(多少百分比則是看住戶規約規定)
當然若是少部分住戶不配合委員會..一直在那邊爐或鬧..
那麼把議題推回區權大會讓住戶們自己去"處理"他會是比較好的選擇...
住戶會槓上管委會...可是應該不會笨到槓上除了他之外的所有住戶..

樓上大大說的沒錯,財產沒有失踪或被吞沒,只是管委會對社區設施負起"管理"之責而已,除非重大修改事項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列條文需送交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議決者,管委會可逕行處理。
建商往往會移交一些林林總總的附加設施給住戶,之後依實際使用的狀況,如被認定太難維護、太耗水電、沒人用....等等原因,管委會都會陸續予以處置,只需公告住戶,並不需送交大會處理。
一個大小事都要送社區大會表決的管委會...那個效率您可以想像一下。事實上很多社區的管委會委員都是沒人要當而被硬推出來、或輪流擔任的,導致願意依法扛起責任的也就更少,凡事積了半年一年再丟去社區住戶大會表決的也愈來愈多,只有那邊噴水斷電被住戶剿的時候動作才會比較快啦~~

如果裡面員工人數不到10人, 那麼我認為該公司有權申訴, 他們也擁有該飲水機的使用權.
但是如果是30人以上的公司, 卻還不自己添購飲水設備, 只想用社區的, 那也太過分了.
這好比社區1F有營業一家咖啡廳, 但是他們卻開放中庭花園擺桌椅讓客人進入,
然後泡咖啡的水還是社區公用的飲水機...那大家覺得扯不扯?
搞不好這家店老闆也說, 隔壁辦公室員工比我滿座的客人還多(椅子不到30張勒), 憑什麼他能用水我不能用?
然後下次就有人在1F營業洗車, 然後接社區公用水....

所以我覺得合理的使用範圍和比例原則是更重要的....
兔貴肇朋:本人所發表和回應的文章,都是晚消化,本人不對其導致的結果承擔任何責任.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