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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繳管理費

不是都有社區規約嗎?
裡頭應該有規定不繳管理費幾期公告..幾期存證信函..幾期送法院吧..?
就按照規矩來吧...
對於社區目前管理辦法有意見不是用這種方法胡來的...
有管委會可以提案..
濾心換不換是整個社區的事吧?
委員會如果真的搞不過他們..乾脆爭取住戶同意..把飲水機廢掉吧..
典型的得了便宜還賣乖...
一台才多少錢的東西自己不會買?
這樣還想做生意賺錢?
班尼頓先生 wrote:
我有個疑問, 住宅用...(恕刪)


好像可以耶~~
我們的店面~~一個賣便當~~一個是設計公司~~
這就兩間而已~~~

連帝寶1F也是出租當店面~~~南崁的~~~
住宅的可以登記商用?可以的,只要變更營業項目發點錢即可!(可以在變回來)
商用可以當住宅使用?可以的,同理!(但變更後不得在變回來了)
唯一都不變的是工業用廠房及辦公室!不能變更為住宅用!(除拆除重建外)
owa977862540 wrote:
唯一都不變的是工業用廠房及辦公室!不能變更為住宅用!(除拆除重建外)
...(恕刪)


你錯了..可以..在有為的政府領導下..只要你有錢..你想改也可以..錢的問題而已.....
(目前台北有不少工業住宅的案件正在爭吵變更的問題中)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可強制遷出 強制讓與

上法院是最好 只是 說的人多 做的人少阿

飲水機應該也算在共有物 內 可以管委會直接撤調 ?

應該也要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realeric wrote:
飲水機應該也算在共有物 內 可以管委會直接撤調 ?(恕刪)


如果只是收起來是可以的..
(不是報銷或是賣掉..財產清冊裡面還是存在)
除非大部分住戶同意飲水機放在那邊讓他們大量使用..然後由社區摸摸鼻子出錢換濾心..
我相信以這個例子送到區權大會..這家公司一定會被圍剿的..

管委會的權力也是來自於區權大會...
唯有區權大會未定義出的權力範圍(超出區大付予管委會的部分)才需要召開區大來增加定義..
或是針對特定規定有疑慮要翻案..不過這要一定百分比的住戶連署..(多少百分比則是看住戶規約規定)
當然若是少部分住戶不配合委員會..一直在那邊爐或鬧..
那麼把議題推回區權大會讓住戶們自己去"處理"他會是比較好的選擇...
住戶會槓上管委會...可是應該不會笨到槓上除了他之外的所有住戶..
當然可以~~

樓上大大說的沒錯,財產沒有失踪或被吞沒,只是管委會對社區設施負起"管理"之責而已,除非重大修改事項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列條文需送交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議決者,管委會可逕行處理。

建商往往會移交一些林林總總的附加設施給住戶,之後依實際使用的狀況,如被認定太難維護、太耗水電、沒人用....等等原因,管委會都會陸續予以處置,只需公告住戶,並不需送交大會處理。

一個大小事都要送社區大會表決的管委會...那個效率您可以想像一下。事實上很多社區的管委會委員都是沒人要當而被硬推出來、或輪流擔任的,導致願意依法扛起責任的也就更少,凡事積了半年一年再丟去社區住戶大會表決的也愈來愈多,只有那邊噴水斷電被住戶剿的時候動作才會比較快啦~~
我覺得該公司能不能使用該飲水機, 還是要看比例原則才合理,
如果裡面員工人數不到10人, 那麼我認為該公司有權申訴, 他們也擁有該飲水機的使用權.
但是如果是30人以上的公司, 卻還不自己添購飲水設備, 只想用社區的, 那也太過分了.

這好比社區1F有營業一家咖啡廳, 但是他們卻開放中庭花園擺桌椅讓客人進入,
然後泡咖啡的水還是社區公用的飲水機...那大家覺得扯不扯?
搞不好這家店老闆也說, 隔壁辦公室員工比我滿座的客人還多(椅子不到30張勒), 憑什麼他能用水我不能用?
然後下次就有人在1F營業洗車, 然後接社區公用水....

所以我覺得合理的使用範圍和比例原則是更重要的....
兔貴肇朋:本人所發表和回應的文章,都是晚消化,本人不對其導致的結果承擔任何責任.

他們不自己設飲水機卻用社區公用的,的確有問題。不過社區住戶很少去用公用的飲水機,是你們放棄權利,而不是他們該負擔全部的維護費用。
很多社區有游泳池,使用率也不高,但游泳池維護費貴死人了。這也不可能叫有游泳的人去負擔維護費吧?同理可證。

不繳管理費,依法催繳就是了,一定不會理虧。至於那飲水機,如前面有人建議的,管委會決議收掉就好了。
嘿!!!

學到一招....

草太長 請除草 不然就拒繳管理費

樹葉太長 請修剪 不然就拒繳管理費

LOBBY地板灰塵太多 請擦地 不然就拒繳管理費

..........

還有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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